采矿权年检总结,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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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采矿权年检总结,国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制度,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一)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

2、。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二、年检内容(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3、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三、年检程序(一)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采矿权入拥有两个以上采矿许可证的,按采矿许可证一证一报)。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见附件1)。2矿

4、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

5、法规的采矿行为;(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4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5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账或有关证明材料。6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8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9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10

6、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11年检实施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三)县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完成年检工作,并按时将年检工作总结、相关统计表及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年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报部储量司。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建议等。(五)国土资源部

7、汇总和通报全国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情况;根据各地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一)年检实施机关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8、。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X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

9、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

10、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臵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除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

11、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应出具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2.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3.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

12、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应按规定完成价款评估。采矿权扩区范围原则上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应申请探矿权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空白区,按新立探矿权办理;其他勘查区,原则上按周边及深部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办理。需超过上一条规定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臵方案,重新设立矿业权,原采矿权人可以参与竞争。需按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

13、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程序和条件办理。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的,应在办理完成探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凭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变更手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竞得人需要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人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持有主体。以协议出让方式划定的矿区范围,除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外,

14、不得变更持有人。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在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并申请探矿权分立后,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原预留期限。二、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

15、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相关要件实施开采作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应当签署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后,办理采矿许可证。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事项。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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