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355253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2.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约金与解除合同(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那么守约方如果要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应该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责任呢?笔者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两者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2、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要求赔偿损失,请求恢复原状包括请求返还原物,属物权请求权范畴,请求采取补救措和赔偿损失属债权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法则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法则均属于债权请求权。可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将可能具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追究违约责任守约方可能具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故,守约方应该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追求违约责任,可以从以下方面思考:第一、违约方的经济状况。如果违约方本身的经营状况已经很差,甚至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

3、守约人就应该考虑到一旦选择了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即使赔偿请求等追究违约责任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可能出现众多债权人仅能按比例实现债权甚至执行不能的情况,这时候判决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自身利益也可能难以获得保障;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守约方则有权利请求违约方返还原物,获得原物的残值,虽然利益还是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但是毕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守约方除了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之外,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此事不影响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当然,如果违约方的经济状况良好,那么就是衡量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轻孰重,下文述之。第二、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重孰轻。解除合同

4、的利益包括恢复原状(含返回原物)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包括履行利益)、采取补救措施等。守约方可以权衡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将获得的利益孰重孰轻,进行选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而违约责任可以按照约定,所以如果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得比较高明的话,一般追究违约责任获得的利益往往更大。当然,交易除了考虑实际利益外,交易目的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所以在选择解除合同还是追究违约责任时,交易目的也是一个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的关系关于两者能否同时提出的问题学院:法学院年级:

5、XX级姓名:赵令学号: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的关系关于两者能否同时提出的问题【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能否同时提出的判决结果往往有些差异,借此笔者想谈一下自己的拙见。本文所讲的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前提是违约行为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他情况不考虑,且本文要谈论的是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二是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能否同时提出的问题。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违约责任一、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

6、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则是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2.迟延履行3.拒绝履行4.不完全履行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另外还有一种解除方式为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协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以新合同的成立来解除原来的合同。若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行使解除权时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合同解除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是指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有效的合同一经

7、解除,整个合同下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将不复存在,违约责任所产生的依据也就不复存在。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如果合同解除的标的就是合同本身,那么在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的权利义务的履行都将变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合同解除仅仅是对原始性权利义务的解除,而非对救济性权利义务的解除。所以现在我国理论界普遍将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区别对待,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复至原始状态。故我国理论界已经摒除了任何合同解除都将恢复到原始状态这一观点。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

8、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二、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是否矛盾?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发布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中,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9、,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具体的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又是基于什么而确定的呢?难道不是根据合同性质、内容及其履行情况吗?根据已经生效的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而确定的违约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难道不是违约责任吗?另外我们换一种角度看这个案例。合同法第97条除了规定当事人有权采取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这里的“赔偿损失”本身,其实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赔偿损失”是

10、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而非与违约责任并行或者相互排斥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那么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两者能否并存呢?本案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以违约金优先,再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即可。法院又有何理由拒绝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呢?且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其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停止现有的损害和损失,使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亦即解除合同是一种救济违约的手段而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所以解除合同与违约责

11、任同时提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驳回守约方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做法有些不妥。支付违约金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若从法院判决中的赔偿损失已经涵盖了违约金所针对的损害来考虑,法院的做法似乎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上述

12、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法院可以根据此约定以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和履行情况予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而不是予以驳回。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这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综上,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同时提出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是可行的。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两者一并提出,能有效减少因两者不能同时提出而产生的多次诉讼问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13、减少资源浪费。参考文献:1.李文鹏解除合同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重庆法院网2.叶彦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能并存中国法院网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4.周江洪(浙江大学).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XX年第3期(总第76期)5.梁彤,黄渝景.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从概念逻辑到司法逻辑求索解除合同时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XX年第5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在“裁判摘要

14、”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公报上公布的案例,要么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要么是解决有关法律难点、焦点问题的典型案例,要么是具有开创性的裁判文书;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形式公布的案例,往往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而上述案例的裁判理由以及最终的处理方式,与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这一裁判理

15、由无论正确与否,均会对律师以及法官处理案件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就上述裁判理由进行简要的探讨,希望能以此抛砖引玉。【案情概要】XX年3月12日,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桂冠公司委托泳臣公司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XX年3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定向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就协议书约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约定,基本开发建设费每平方米4350元,合计19万元。如果泳臣公司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开发建设费的万分之三。泳臣公司违反

16、土地抵押约定,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今金标准为基本开发建设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上述协议签订后,桂冠公司共向泳臣公司支付了11050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但是,泳臣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程,并且建设的大楼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被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XX年7月30日,桂冠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已经支付的11050万元及利息,返还定金1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XX年2月29日,桂冠公司增加了以下诉讼请求:判令泳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5187万元、支付办公楼抵押违约金万元;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办公楼项目损失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