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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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效力浅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近给信用社员工做培训,为他们讲解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得到了不错的反响,下面把总结的课件留了下来,下网能对需要帮助的人有所启发。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对于概念的分析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先就这个罪的概念分析:1、主体:首先我们说可以构成这个罪名的主体,也就是哪些人能犯这个罪。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

2、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只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1根本法律、2基本法律、3普通法律、4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也就是说,这里面,只有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国务院这三家做出来的规定,如果我们触犯了,才会导致犯罪的后果。宪法一般是很泛泛的规定,不会涉及这些。另外什么国务院个个部门还有省级人大

3、或者政府制定的东西,顶多就是行政处罚,不会构成犯罪。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有的人说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贷款通则也算是法律啊!对这个观点我不敢苟同。刑法条文上明明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发的文件算得上是法律啊还是行政法规啊?严格的说应该是行政规章!与贷款通则差不多的还有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表现:1贷款数额巨大;2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3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

4、不签订合同,或者抵押物不登记;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4不按规定核保即发放贷款;5不进行贷后跟踪和检查。3、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关系人:不是泛指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员,它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

5、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规定这个主要是防止发放“人情贷款”。有人说:你不是规定向这些人以外的人违法发放贷款构成犯罪么?正好,那我就偏偏向我老婆办的公司放贷!那对不起,还有一个最等着你呢:“向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罪”,而且这个罪的定罪数额及条件更低。所以说,只要你违法放贷,不管借款人是谁,都会有个罪名等着你。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什么算是刑法中所说的“重大损失”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三十四条规定:银

6、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另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3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就是说,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犯罪:1数额巨大;2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数额巨大,只要数额巨大,不管这笔贷款是否损失,都构成(转载于:写论文网: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同效力)犯罪,这点规定的有点不得了,但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做出多大的数额算是数额巨大,这个巨大可大可小,

7、那都是法官今天心情好不好的事,但如果你真有能力放个几千万的话,那说不算巨大,谁也说不过去了。所以这个数额巨大的规定,暂时对我们来说算是含糊其辞,没有太大的效力。至于造成重大的损失,那就有规定了。也就是个人违法放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这么来说,那个罪就算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造成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这个50万的数额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对于这点,我们就可以做工作了:一旦放的一笔贷款,发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下降的,赶紧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对方赶紧勤沟通,通过各种办法把风险转

8、嫁或者降低。法律不是规定50万元以上么?那我就让实际损失保持在50万元之下,那就不构成犯罪,顶多是个行政处罚。这样既保证了单位的利益,也保护了自己。49万9千不也没超过50万呢么?另外还有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说,你把这笔钱要回来,必须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一旦经侦立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想说:“我没罪!”,对不起,晚了。二、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

9、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当时我放贷的时候这位老板还有几千平米的厂房呢,我就给做了抵押,而且这个老板的各项指标都很好,信誉也很好,结果一个地震过后,机器坏了,房子倒了,老板单位破产,那就不是我的毛病了,即使这笔钱再大,损失再多,那我也没有半毛钱责任。三、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

10、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四、本罪的处罚:刑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五、结语通过给大家简短的讲解,希望能对大家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以致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维护信用社的利益。谢谢!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中华人

11、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目前湘乡联社正在开展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笔者特搜集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资料,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工作有所助益。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后者是要追究刑

12、事责任的。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进行认定。一、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审批发放冒名贷款。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等。经统计,此次联社清理员工自借

13、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中,现已查出职工自借或冒名贷款413笔,金额598万元;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374笔,金额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其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放冒名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发放大额信用贷款。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和贷款通则第十条规定: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

14、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大额信用贷款主要表现为:一是超权限发放大额信用贷款。信用贷款仅限于对农户进行授信评级,确信借款人资信良好后发2放。目前部分信用社存在除小额农户贷款外,超越权限发放大额信用贷款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行为均属典型的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二是垒大户形成大额信用贷款。如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不进行贷款调查或贷款调查流于形式,贷款放出去以后也没有贷后检查,导致贷款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三是无效担保形成大额信用贷款。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未进行严格审查,或未办理抵押登记等,致使担保无效,也违反了上述法律和行

15、政法规的规定。例如:蒲某和罗某原是奉节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正副主任。检察院指控,从年月至年月,市民邱某等人提出用房屋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蒲某、罗某接到申请后,自己调查、自己审批,不按规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登记,就发放了万元贷款。目前,这些贷款均已到期尚未归还。蒲、罗二人表示,没办抵押登记是有原因的:产权登记机构人员少,他们去办,要么找不到人,要么忙不过来。在这些贷款中,有的是没有办产权证,无法登记抵押;有的是营业部保管贷款人或保证人的产权证,可视为抵押。检察官丁晓威称,年月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只要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XX年月,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3法局、市国安局“五长”联席会议规定,个人违法放贷10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目前该案还在审查之中。发放跨区域贷款。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我市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以前,各信用社为独立法人,发放贷款仅限于本乡镇区域内,如发放非本乡镇范围内的贷款,应当报湘乡人民银行备案,否则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调查不实、严重失职形成不良贷款。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贷款调查的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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