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355031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违反买卖合同损害赔偿,案例原告:B市某食品公司被告:H市糖业公司(一)案情原告于1993年5月10日在被告处订立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按国标。交货时间为1993年8月初,交货地点为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原告按合同规定须预交10万元,逾期不交货或不付款,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8万元预付款,同年8月5日,被告将100吨白糖运抵B市火车站。原告向被告汇去11万元,并催促被告尽速发来另100吨货。

2、同年8月10日,被告复函提出希望推迟一月发货,并提出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白糖价由1900元提至XX元,原告于8月15日复函表示可以推迟一月,但价款不能变。同年8月25日,原告因急需原料,遂以每吨XX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至同年9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发货,被告仍坚持按市价每吨XX元购买提货。9月20日,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至1993年9月底,白糖价格急剧下跌,每吨跌至1800元,被告于10月15日提出交货,原告拒绝,并于10月3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再违约,应自1993年8月6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并应赔

3、偿其按市价购买白糖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按规定应交10万元预付款,仅交8万元,应自1993年7月25日起每天按货款总值的2%计算违约金,由于白糖价格已下跌,给被告也造成了损失,原告也应负赔偿责任。(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主要是被告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未交付100吨白糖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被告构成违约,但原告也有违约行为,因此本案属于双方违约,应由双方分担损失或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虽已违约,但原告自愿推迟,已免除了被告的责任。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

4、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77号-XX1113】【裁判摘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尽管西川公司拖欠XX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但西川公司XX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

5、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2、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民二终字第6号-XX1016】【裁判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

6、才能生产。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购销合同对钢坯的型号、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确约定,明确约定了包产包价、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均未切实履行合同,天择公司未足额付款是购销合同没有得到切实履行的根本原因。购销合同约定以“总合同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当事人关于买卖钢坯总量的约定存有6-10万吨的幅度,天择公司支付6万吨钢坯货款就已经切实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故以6万吨钢坯总货款的5%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妥。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青海省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绿陵润发

7、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青民二初字第2号-XX0420】【裁判摘要】大华公司因自身的原因违约,不愿向绿陵公司履行交货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绿陵公司造成的损失。本案上诉的焦点在于大华公司给绿陵公司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重。原审法院以大华公司未履行的供货数量1XX吨位基础,根据合同约定价格与绿陵公司从他人第一次购买氯化钾时的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绿陵公司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由于绿陵公司因大华公司的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原审法院在计算损失时已经对大华公司的利益给予足够的考虑,且大华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同意,在违约金之外赔偿绿陵公司的经济损失

8、,因此,大华公司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的主张,不予支持。4、预期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的甄别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人民政府投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37号-XX0711】【裁判摘要】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赔偿之范围,而违约期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获得赔偿。5、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勤投资有限公司、王文印信托资产回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96号-XX1222】【裁判摘要

9、】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对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6、严重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界定重庆市毛氏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巴南支行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202号-XX0901】【裁判摘要】房产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标的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具体到房产买卖合同,交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若只有实际交付行为而缺少过户登记手续的,无法通过转让、抵押等手段对房产进行处分。合同法第一

10、百一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方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条款,同时,对违约金条款采取干预的原则,即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换言之,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影响,存在增减的空间。7、根本违约的责任承担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天九控股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21号-XX0602】【裁判摘要】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根本性违约的,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基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在向违约方主张偿还欠款的同时,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其一定数

11、量的违约金的请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是否过高的问题,因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性质,且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衡量。8、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数额的确定西藏天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拉萨康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拉萨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201号-XX0405】【裁判摘要】本案三方当事人为组建新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鉴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破裂,已无法合作组建新公司,且都有

12、解除合同的表示,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合资合同签订后,天知公司和康达公司均履行了大部分的出资义务,拉萨丰田公司不履行出资义务又拒绝在公司章程上签字,致使新公司不能注册成立。导致本案合同履行不能的根本原因是拉萨丰田公司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的。合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为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500万元。这是三方对合同违约的预期额的约定,应承认其对各自的约束力。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是公平合理的,既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体现了对根本违约方的处罚,也考虑到本案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和其他当事人的违约情况。9、供用电合同中违约金的支付新疆石河子八棉纺织公司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13、【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民二终字第141号-XX1009】【裁判摘要】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法律、法规中虽有对用电人违约供电人可向其收取违约金的规定,但因该条款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用电人违约是否处以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收取比例的确定,完全取决于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对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收取比例也没有口头约定的情况下,供电人主张收取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0、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武汉中恒消费电子有限公司

14、与武汉厦华中恒电子有限公司、厦华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90号-XX0320】【裁判摘要】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议事和表决,其决议也只能以股东会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某个股东的名义作出和发布,股东仅享有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公司一经注册成立,便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人格,其可以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仅是以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经营方针的实施也只能以公司法人本身的名义进行,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本身并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及后果的承受者。因此,

15、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便让该公司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1、双方违约时的损害赔偿佛冈县民安冶金有限公司与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93号-XX0104】【裁判摘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均有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任何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12、违约规则原则的明晰青岛市光明总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XX)民二终字第125号-XX1121】【裁判摘要】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关于“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之规定,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之规定,在合同当事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合同中对文函所载内容没有具体约定时,这些文函应当被认定为一方在函件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