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签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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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过失签错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过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预告,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法律对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实体上的问题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非常多,要求也很高,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3、的情形下败诉率非常高。企业对员工实施过失性解除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认为,从实体角度观察,判断的标准,其一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依据;其二是有否法律依据,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即为违法。关于事实依据,即员工存在过错的法律事实。这里要注意区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什么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是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能被仲裁或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才是裁判的依据。但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单位看到客观事实了,但没有证据,到法庭没法证明,这就不是法律事实。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注意保留劳动者有过失的有效证据,在与员

4、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固定员工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第二看法律依据,这包括三类: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比如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需要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法的这一规定进行细化,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构成严重失职,损失达到什麽程度才是重大损失,而且用人单位的规定必须是合理的,这样就解决了法律依据的问题。可见,做好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

5、,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权利。在这个权利的行使中,有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企业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二个问题是,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合不合法,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个问题是企业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实践中有些企业通过公告栏或企业内部的网络来进行规章制度的公示,这种方式的公示在仲裁诉讼中很难举证。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把公示落实到书面上,让员工明确知道公司有相关规定,违反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同时还要注意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后处理结果的告知,公司应以合法的程序去告知。另外,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什么是重大损失

6、,是否就不能解除呢?也不是,这时仲裁或法院就会直接适用法律法规,根据通常的标准来衡量它是否是重大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会很被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通知,但必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通知书面告知劳动者。关于书面送达的方式,用人单位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关于员工工作中的过错或过失造成损失的相关处理原则员工在工作中应过失或主观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不同情

7、况不同处理的原则,现简单作以下规定,如有补充,另行规定:一、司机或送货员:1、收到假币的,一律自己承担。2、司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电子眼或罚单的,一律自己承担,但以下情形除外:在客户门前下货时的违停、在路上被查客车载货。3、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或超速、拼抢等主观过错造成车祸的损失由责任司机承担。二、仓库管理员: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灭失数据不对又无法找出原因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数字根据进货价值赔偿。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积压,无端超过保质期的货物损失,按实价赔偿。3、由于责任心不够造成货物变质、污损、散落等无法挽回的损失的,按实价赔偿。三、其他人员:1、因个人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的:如上错车、货物

8、运输途中无故丢失、因过错致使货物包装破损无法复原等,一律按照进价赔偿。2、自己推车或骑摩托车撞击静止车辆或人员造成纠纷或其他一切损失的一律自己负责与对方协商并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损失特别严重,公司可酌情予以协助。3、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车辆碰擦事故,非己方责任或责任不明的,应说明整个事故原因,如协调不成的,由公司出面,对原因不明确的或自己能够证明自己无责的,损失由公司负责出面协调,公司视情况可以免予处罚责任人。武汉如家美食经营部XX年5月20日浅议重大过失的认定和处理林劲松【摘要】:本文分析了保险法规和保险条款中常见的“重大过失”的概念、认定和处理方式,列举了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歧义和

9、争议,提出了对“重大过失”的理解、认定和处理的建议。【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键词】:保险法规保险条款重大过失认定和处理【分类号】:F84重大过失,是保险条款中常见的字眼。但在实际操作中,“重大过失”基本无法判定。“重大过失”的约定,反而增加了歧义与纠纷。因此,笔者斗胆戏言,重大过失,本身就是条款设计的一个重大的过失。一、“重大过失”是一个重要概念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重大过失”的描述,句句惊心。1、事故原因不赔:具体描述为:“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保险合同不成立:具体描述为:“投保人故

10、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成立也不赔:具体描述为:“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4、未及时通知不赔:具体描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追偿落空不赔:具体描述为:“被保险人

11、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从上述五处描述不难看出,重大过失,牵涉“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根本性问题,可谓“大是大非”。二、“重大过失”缺乏理论基础不听不知道,一听更困扰,“重大过失”的定义,处处含糊。1、条款模糊:财产一切险第四十一条第二十款,对“重大过失”定义如下:“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这个定义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规范高于人们一般标准”的观点,有失偏颇;二是,此处所谓的“一般标准”,实际也无标准可以参考。总之

12、,这个定义,既没有对“重大”进行定量,也没有对“过失”进行定性,这是一个“不及格”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无法判定重大过失。2、法律缺失: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出现“重大过失”字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没有出现“重大过失”字眼。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五处引用了“重大过失”字眼,可惜对“重大过失”本身却没有定义。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四处引用了“重大过失”字眼,对“重大过失”本身也没有定义。如此重要的一个概念,却在保险条款和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一个像样的定义。只能问问条款设计者,您是几个意思?三、“重大过失”在保险实务中的困扰不想不知道,想想更乱套,“重大过失”的运用,事事难断。1

13、、涉及面广:如果完全没有过失,就没有损失。反言之,如果有损失,必然或多或少地存在过失。因此,几乎每一个保险索赔案件,都涉及是否重大过失的判定。2、投保人的担心:条款列明了“重大过失”可以导致不赔,而“重大过失”又没有评判标准,保险人是否会滥用“重大过失”来拒赔。3、保险销售人员的尴尬:保险销售人员常常被投保人提问:什么是重大过失?如何区别过失不过失?何种程度算重大?可不可以在保单中删除重大过失?,这类问题,基本无法回答。4、保险理赔人员的矛盾:如果对重大过失的约定视而不见,可能会赔了不该赔的钱,违反保险公司的利益。如果对重大过失的约定重视有加,可能会陷入一个漫长而无解的纠纷。四、解决“重大过失”争议的粗浅建议很难根本性地解决“重大过失”产生的困扰。笔者有几条粗浅建议:1、删除重新设计条款,删除“重大过失”字眼。当然,重新设计和报备条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远水难解近渴。2、回避有些保险条款不包含“重大过失”概念,比如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可以选择这些条款而回避重大过失的概念。当然,这些条款存在其他方面的缺陷,比如,保障不如一切险充分。3、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前就对“重大过失”的概念、标准、范围等作书面约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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