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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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转租合同的效力论文题目:学院:年级:专业: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学年论文非法转租合同效力的浅析法学院*级法学#¥#%*年%月&日摘要在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然而承租人却再次转租。本文全面阐述了再次转租的合同其效力应如何认定,以及出租人行使法律所赋予出租人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权力后,解除后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到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订立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效力;租赁合同;次承租合同AbstractInthecaseof

2、thelessordontallowthetenantsubleaseagain,yetthetenantpaperexpoundshowtoidentifytheeffectivenessofthesubleasedcontract,andthelessorexercisetherightinlawtoterminatethecontract,theeffectivenessoftheterminatedcontractbetweenthelessorandthetenantwhetherwilleffectthe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madebythetena

3、ntwiththesubleasingmanKeywordthelessor;thetenant;thesubleasingman;theeffectiveness;theleaseholdcontract;thesubleasedcontract目录摘要.IAbstract.II一、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独立性认定.1转租合同的定义.1转租合同中的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1转租的性质认定.1二、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分析.2意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3意见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在起诉前经出租人追认,合同应当认定有效.5意见三:出租人

4、主张承租人未经同意签订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结论.7参考文献.8致谢.9非法转租合同效力的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此。不少人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合同无效。我认为这种观点过于草率。以下便是我认为其草率的论述。一、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

5、转租合同的独立性认定转租合同的定义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再次将出租人的租赁物再次和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被称为转租合同。承租人不退出原有的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收益。转租合同中的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称为合法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称为非法转租合同。转租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两种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是指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两种

6、法律关系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原租赁关系及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至于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则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转租的性质认定转租并非租赁权的转让,因为如果是租赁权的转让,则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不再是承租人。而在转租合同中,原租赁关系不变,承租人仍然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承担支付租金等合同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转租合同中的前后两个法律关系处于一种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状态。就转租合同需以租赁合同为前提而言,二者非常类似于主从合同关系,在主从合同关系中,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就转租合同需以租赁合同为前提而言,二者非常类似于主从合同关系、在主从

7、合同关系租赁合同终止转租合同效力不一定随之终止【基本案情】原告:杭州市古荡镇益乐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浙江益爱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处。第三人: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市场。第三人:杭州荣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共计2万平方米的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的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周铁栅围墙、场内空地

8、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的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违约处理。合同还对租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等均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公司使用。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公司则自行出资修建。同年11月28日,益乐村出具授权书一份,明确将合同规定的6幢楼房出租权授予益爱公司,授权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管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益爱公司负担。1996年9月5日,益乐村与益爱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益爱公司同意益乐村收回原合同中的1号、2号、4号和5号等四幢商业楼,所欠租金在该4幢大楼的装饰

9、及其他投资款中相抵结算。同月,双方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益乐村将6幢商业用房中的3号、6号楼计6399平方米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从1996年8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止;1996年12月31日前的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两年在原租金数额上递增2元,益爱公司按月支付租金,拖欠两个月以上,益乐村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有关原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以双方9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上述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益爱公司将1号、2号、4号和5号楼归还了益乐村,并将其在该4幢楼房中的装饰、改建及修路费共计元的清单交给益乐村

10、。随即益乐村将上述4幢楼房转租给他人使用,但未对益爱公司提交的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益爱公司则就其承租的3号、6号楼进行改建并增添设施并先后与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分别订立了使用面积、租用期及租金不等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使用。其中益爱公司与新时代市场后来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新时代市场租用的3号楼第一、二层1200平方米营业房,益爱公司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退还给益乐村,再由益乐村与新时代市场另行签订租房协议。但新时代市场既未与益乐村签订协议,也未将所租用的营业房归还给益乐村。1999年1月29日,益乐村因与益爱公司就租金支付及装饰、修路费用等发生争议,向杭州市中级人

11、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益爱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元,并承担诉讼费。益爱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益乐村支付未按约装饰楼房和修通道路的违约金4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裁判要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大排大公司、文西分理处、新时代市场和荣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审理,杭州中院认为:益乐村与益爱公司1996年9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租赁合同,明确约定1994年6月的租赁合同终止。益乐村在收回4幢楼房后,应对益爱公司在其中的装修改建投资款委托有关部门审计,折抵益爱公司的租金。但益乐村未按约定履行,便将4幢楼房另行出租他人后改建,致使现在无法审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益乐村承担。而益爱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已构成违约,益乐村据此要求终止租赁关系,由益爱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益乐村与益爱公司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后,益爱公司应归还房屋,文西分理处、大排大公司、荣达公司、新时代市场亦应随之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XX年2月2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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