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和违反计划生育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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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超生和违反计划生育的区别违法生育就是超生吗?有基层计生干部询问:新条例加强了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体现了我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决心。但违反条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否就等于超生呢?我们应如何理解违法生育行为?【答疑】违法生育、政策外生育与超生,是计划生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三个概念。三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不少群众甚至部分计生干部都难以准确地理解和区分。违法生育,是对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行为的总称,内涵和外延广泛,是政策外生育和超生的上位概念。它具体包括一般性违法生育、

2、政策外生育和超生三种情形。其中,一般性违法生育,是指不能满足条例所规定的合法生育的全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则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并视为合法生育的行为。这主要是针对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仅违背程序性要件且情节轻微的生育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及法律适用中的灵活性。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当事人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而怀孕,但在生育前完成补办手续的等情形。政策外生育,是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相关法律规定,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育行为,这是一类相对较为严重并应受到处罚的违法生育行为。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按规

3、定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而怀孕,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超生,是指生育子女胎次超过政策允许范围的生育行为,是违法生育行为中性质最严重、处罚最严厉的行为。从规定来看,可分为“超生”和“视为超生”两类。前者是指违反条例第19条、21条、22条等有关再生育条件规定以及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第20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而生育子女的行为;后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两胎以上及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情形,这类情形,当事人不一定超过了政策规定的生育胎次,但他们的生育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婚姻制度、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育秩序,而处以与超生一样的法律责任。对超生者

4、除了按条例第53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按条例第48条的规定,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政治、经济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超生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关于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企业能否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产假待遇?一、关于企业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只有在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情形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能够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是在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

5、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规章制度是立法留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最大限度行使该权利以保障企业的有效运行。但是,由于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关系甚密,其法律效力的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将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第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规章制度只有经向员工公示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

6、度的行为,并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上述提到的三个条件,即已生效。此时,用人单位理论上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同时符合生效的三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北京市第十二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为,如果用人单位将此规定写入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又是完全无瑕疵的,那么可以认定为规章制

7、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二,一是此种规章制度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引导方向是一致的,从政策的价值取向上及社会效果上看可以更好的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二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女职工超生不可避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此进行制约,一旦超生普遍,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无法维护。另外一种意见为:女职工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相关法规将接受一定的处罚,且分娩期间的医药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工资待遇,单位还可能给与女职工其他处分,这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就太严厉了。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待遇问题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

8、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是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应受的待遇有特别的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用很大的篇幅来规范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那么,此类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相关的待遇问题的处理应以何为依据。实践中,各地规范并不相同,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

9、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但是从以上两市的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

10、职工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员工在怀孕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可以以病假处理,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

11、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今年以来,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之精神,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及集团公司计生委提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为统领,工作机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优质服务质量,整体工作水平得到了全

12、面提升。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模范遵守政策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力推动了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但仍有个别职工无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违法生育、违法收养,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赵瑞军、刘耀武等职工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违法生育、违法收养,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坚决遏制超生行为,严肃法律法规,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以下公司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职工都按规定征收了社会抚养费,更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超生的工人给予记大过处分。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要以典型案例为教材,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讨论,提高他们执行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主动性

13、和自觉性。圆满完成了全年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决遏制超生行为,严肃法律法规,确保我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阳煤人口组字【XX】2号文件精神,经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研究决定,对于下列违纪超生人员进行通报:工程队职工刘耀武运输部职工赵瑞军掘进一队职工牛双艮宋乃文机电工区职工余建华冯玉君、张军昌等身为共产党员,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违法生育、违法收养,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原则。为严肃计划生育政策,严肃党纪,纯洁组织,党委、政府决定

14、对全乡6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要以典型案例为教材,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讨论,提高他们执行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乡各部门,尤其是村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建立健全利益导向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舆论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违法生育必将受到惩处。全体共产党员要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克服头脑中的封建残余思想,带头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为全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健

15、康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附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名单冯玉君,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魏庄乡东明村村民,1991年4月入党,XX年5月违法生育二胎女孩,给予冯玉君开除党籍处分。张军昌,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魏庄乡苍山村村民,XX年6月入党,XX年10月违法生育三胎男孩,给予张军昌开除党籍处分。李中义,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魏庄乡东故县村村民,1998年4月入党,XX年1月违法生育二胎女孩,给予李中义开除党籍处分。刘杰,男,汉族,1973年9月出生,魏庄乡西湖村村民,XX年8月入党,XX年2月违法收养三胎男孩,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处分。李传友,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魏庄乡东大泉村村民,1994年10月入党,XX年12月违法生育三胎男孩,给予李传友开除党籍处分。李宗山,男,汉族,1955年11月出生,魏庄乡南峪村村民,1989年3月入党,XX年8月违法收养三胎男孩,给予李宗山开除党籍处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坚决遏制超生行为,严肃法律法规,确保我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阳煤人口组字【XX】2号文件精神,经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研究决定,对于下列违纪超生人员进行通报:工程队职工刘耀武运输部职工赵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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