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贷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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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贷款诈骗,贷款合同效力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2、;(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3、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

4、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贷款诈骗罪的认定XX-05-2022:11:46|分类:政法园地|标签:贷款诈骗罪行为人本罪犯罪|字号大中小订阅.【罪名】贷款诈骗罪【分类】9、参考资料【正文】1.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2.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贷款诈骗罪的停止形

5、态与共犯问题的认定4.银行职员以诈骗手段侵吞资金的行为定性1.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代某,男,32岁,湖北省沙市人,1995年3月27日被逮捕。1993年7月间,惠州市汇惠实业总公司设立下属公司惠州市汇恒实业公司,聘请无业人员代某任该公司经理。同时,代某以个人名义与汇惠实业总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汇恒实业公司由承包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每年上交若干管理费给汇惠实业总公司,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1994年5月至6月间,代某通过其朋友的关系认识了惠州市江北信用社主任戴某后,便以汇恒实业公司经营饮食业需要流动资金为由,要戴某给予贷款30万元。但

6、戴某提出,贷款方必须提供抵押担保方能贷款。由于汇恒实业公司无抵押担保物,于是,代某便找到在惠州市金威实业总公司任职的马某,要求马某疏通金威实业总公司的领导,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金威实业总公司因急需资金周转,便答应提供位于市区龙丰上排的四套商品房为代某作抵押担保。但同时提出,代某所贷30万元,必须由金威实业总公司占用20万元,汇恒实业公司只占用10万元。代某表示同意,并与金威实业总公司签订了共同贷款协议书。之后,由金威实业总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代某以汇恒实业总公司的名义与江北城市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1994年6月28日下午和29日上午,代某分两次从江北城市信用社支取了贷款共万元,并携带汇恒实业

7、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潜回湖北沙市市,个人将支取的贷款全部花光。案发后,代某一直没退出分文赃款。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贪污罪。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代某所犯罪行应定贷款诈骗罪。理由在于:一是代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综合案情,代某自始至终都想非法占有信用社的贷款;三是代某的行为并非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第5项和刑法(1979年)第53条第1款,作出如下判决:代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例2:1995年9月至1996年4月,被告人麻某、姜某伙同同案被告人徐某、胡某、周某、何某(均

8、已判刑),以付高息为诱饵,诱骗个人或单位到其指定的柳州市金融机构开户存款,然后采取私刻存款人印章,制作并使用假转帐支票70张、汇票4张的方式,先后在柳州市城中信用社、交通银行柳州分行文惠办事处、中行柳州分行营业部、建行柳州分行柳南办事处和八一办事处行骗22起,共骗出资金亿多元人民币。其中,麻某组织并参与了全部诈骗活动,姜某组织并参与了18起诈骗活动,诈骗金额亿多元人民币。被告人麻某、姜某伙同同案上述罪犯及何某(已判刑),于1994年12月至1996年4月,通过中介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谎称:只要将款存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并提供存单复印件及不提前支取保证书,即可获得7%左右的月息,诱骗有关单位和个人到

9、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款。然后采用在存款人的保证书上添加委托贷款的内容,或以私刻存款人印章、伪造贷款委托书等手段,从柳州市城中信用社、柳州市柳南信用社、柳州市华云信用社、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骗出贷款115起,骗取贷款金额多亿元人民币。其中,用后骗贷款偿还前骗贷款本息计6849万余元,实际骗取贷款5963万余元。麻某组织参与了全部贷款诈骗活动,姜某组织并参与了69起贷款诈骗活动,诈骗金额为9344万元。此外,在1994年11月至1996年春节前,被告人麻某、姜某及其指使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4家金融单位的人员送予现金11次,计万元人民币。其中,麻某组织参与了全部行贿活动,姜某组织参与了部分行贿活动

10、,行贿金额为39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本案各被告人、中介人、存款人等处追缴赃款及物品折款计多亿元人民币。法院判决:麻某、姜某均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二、问题1.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2.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三、研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都针对金融机构实施了诈骗行为并骗取了巨额贷款,其行为已经触犯贷款诈骗罪。现行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11、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关于该罪的规定最早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此之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袋款诈骗罪的客体特征贷款诈骗罪的

12、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前者为主要客体,后者为次要客体。贷款制度是国家对贷款发放的法律规定的总和,主要包括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用途、贷款种类、贷款方式、贷款帐户与方法、贷款指标与贷款利率。贷款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即形成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贷款秩序予以全面规定,例如第34、35、36、37、38、39、40、41、44、47、80条。其中,第80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相应的金融法规也对贷款制度作出相应规定,例如第22、27、29、47条;

13、贷款通则第69条。行为人直接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诈骗,意图非法占有,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由于金融诈骗罪被立法者置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其主要被看作是对经济秩序的侵害,因而其客体被定格为侵害某种经济秩序,进言之,即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秩序;同时贷款诈骗行为和(普通)诈骗罪一样都是意图非法获取钱财,其直接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对其管理使用的财产构成客观的危险或损害,因而贷款诈骗罪还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二)贷款诈骗罪的客观特征贷款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所指的“诈骗”与诈骗罪里的“诈骗”在内涵上是一致的,即都是指

14、用欺骗的方法获取钱财,其手段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财物的合法拥有人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将公私财物交出。就本罪而言,即造成金融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员对行为人的信用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贷款发放给行为人。根据第193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贷款理由(贷款合同中指贷款用途)是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只有在生产经营缺乏资金时才可能申请贷款。法条中仅列举了“引进资金”和“项目”。这里的“引进资金”是指,引进外国或地区的资金,通常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引进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或自有资金达到一定的比例,当引进单位不符合这一要求时,则可能向银行申请贷款。这里的“项目”是指具体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用途,例如固定资金贷款中即有技术贷款、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等。法条中“等”字贷款诈骗罪罪名分析及案例XX-06-2514:54:24贷款诈骗罪一、概念界定1、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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