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借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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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贷款诈骗,借款合同效力借款主体无效案案例简介:某支行于XX年12月3日同张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XX年12月3日至XX年11月5日期间内向乙发放贷款18万元整;有张某某和其母亲周某共有的住宅房作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支行于当日向张某某发放贷款18万元整,贷款月利率,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月结清。贷款到期后,于XX年11月8日周转贷款,重新发放后到期日为XX年11月5日,但再到期后贷款一直逾期未还,利息也仅支付到XX年3月20日。XX年5月,张某某的亲戚苏某前来

2、支行反映,声称张某某母子均系先天性智力残疾,其贷款系被郑某、王某等人许以高利,唆使张某某出面来贷款,犯罪嫌疑人利用残疾人智力低下诈骗银行贷款。获悉后,支行发觉事态严重,立即着手调查此事,经调查发现:张某某母子均持有残疾证,系中度智残。张某某在某企业从事手推车搬运工作,其母无业在家。贷款划入张某某存折后,款项便由郑某、王某支配,为逃避诈骗嫌疑,此二人故意向张某某出具借条、协议书两份,写明向张某某借款18万元,分期归还,也曾支付部分利息,但未还本金。XX年11月7日,张某某的亲戚苏某向公安局报案,公安立案调查;现本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风险点评: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3、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张某某、周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该合同理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的贷前调查显然缺失;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借款主体调查、审查不严。只强调抵押足值,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相关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贷款诈骗罪罪名分析及案例XX-06-2514:54:24贷款诈骗罪一、概念界定1、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4、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5、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

6、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3、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定罪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法院判例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李陆军、

7、罗鹏、黎平石、谭影霞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张首平,男,高中文化。被告人梁伟欣,男,大专文化。被告人李陆军,男。被告人罗鹏,男,初中文化。被告人黎平石,男,初中文化。被告人谭影霞,女,初中文化。事实如下:一、XX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密谋利用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时存在的工作漏洞,以开一间车行搞假供车的方法来诈骗银行的贷款并多次密谋诈骗的细节后确定到佛山市禅城区和南海区两地实施诈骗。8月中旬,被告人梁伟欣通过其朋友拿到了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业务员周世勋的名片。之后,张首平化名为刘伟、梁伟欣化名为胡建锋与周世勋联系并谎称是从事汽车贸易的,探听了汽车

8、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的运作情况。根据周世勋的介绍,两被告人知道,要实施汽车消费贷款诈骗,需要有人假扮车主购车和假扮担保人提供贷款保证,还要提供假车主、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及购车合同、购车首期款收据、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拓印等相关资料。于是,两被告人就到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通过中介公司租了一间房屋,从而拿到了一张屋主名为邓成的房产证复印件。张首平据此就伪造了一本房产证。梁伟欣随后找到了叶永强和邓忠强,与张首平共同授意由其二人分别假扮成车主邓成和担保人黎国荣。张首平还为其二人伪造了相关的资料,又伪造了一张佛山市新进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做好了上述准备后,张首平、梁伟欣就联系周世

9、勋,声称已经成立了新进发公司,有客户要贷款购车,要周世勋做好准备。周世勋遂联系了中国交通银行南海支行的业务员宋敏源。8月29日晚,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与叶永强、邓忠强携上述伪造的资料,按事前约定从广州市窜到佛山市中发宾馆找到周世勋和宋敏源,提供虚假资料,由叶永强冒充车主邓成、邓忠强冒充担保人黎国荣,以向新进发公司购买一台宝来牌汽车为由与南海交行签订了贷款额为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宋敏源要求张首平和梁伟欣必须在南海交行开设公司账户才能发放贷款。第二天,梁伟欣到南海交行欲开设账户,经银行核实,没有新进发公司的企业登记,故未能开设帐户。被告人梁伟

10、欣遂通知周世勋、宋敏源暂时停止相关的贷款和保险业务。此时,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意识到要注册成立一间汽车贸易公司才能顺利实施诈骗。经密谋后,两被告人找到了其二人的朋友朱炎,约定由朱炎出资,成立一间汽车贸易公司来实施贷款诈骗,诈骗所得的赃款三人平分。同年9月,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伙同朱炎到南海区桂城海七路租了兴隆苑16号铺位,并通过中介人吴凤娇(另作处理)到南海区桂城工商局以吴凤娇为法定代表人申领了南海东明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又在南海交行以东明俊公司的名义开设了帐户。之后,张首平、梁伟欣通知周世勋、宋敏源已经注册成立了新的公司,希望继续以前的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周世勋和宋敏源由于警惕

11、性不高,轻信了两被告人,遂同意发放贷款。9月25日,南海交行将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交行的帐户。贷款到帐后,张首平、梁伟欣将款项全部提走,并在扣除诈骗期间所花费用后与朱炎共同分占赃款。二、同年10月上、中旬,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伙同朱炎密谋再以上述方法实施贷款诈骗。之后由梁伟欣找到被告人谭影霞和林中孚,商定由其二人分别冒充车主陈小蕾和担保人张伟,张首平则伪造了诈骗所需的相关资料。之后,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还到南海黄岐通过中介公司租用了河畔花园的一套商品房伪称车主陈小蕾的住址以防保险公司和银行查询。10月15日,经事前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周世勋联系,并再由周世勋联系了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业

12、务员何泳华后,梁伟欣、朱炎、谭影霞、林中孚到南海区桂城蓝月亮西餐厅,提供虚假资料,由谭影霞冒充车主陈小蕾、林中孚冒充担保人张伟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南海中行签订了贷款额为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0月16日,南海中行将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交行的帐户。贷款到帐后,张首平、梁伟欣将款项全部提走,在支付给谭影霞、林中孚各一万元报酬及扣除诈骗期间所花费用后与朱炎一起共同分占赃款。同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再纠合了被告人李陆军、罗鹏参与贷款诈骗,并密谋商定:由张首平负责伪造诈骗中所使用的虚假资料并提供其小汽车作为诈骗时所用的

13、交通工具;梁伟欣负责根据张首平提供的虚假资料填写相关的汽车销售合同、首期款收据、收入证明等,并负责找人来冒充车主、担保人,接载李陆军和假冒的车主、担保人到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两地签订合同,贷款到帐后就负责提取款项;罗鹏负责在每次实施诈骗前将张首平、梁伟欣的指示传达给李陆军,将应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从梁伟欣处拿给李陆军,在每次实施诈骗时在事前租好的房子内冒充是车主的同事接听电话以备相关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查询;李陆军就负责在被告人梁伟欣提供的一块已冲压号码的钢板上伪造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拓印,化名为刘明联系相关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带假冒的车主、担保人去签订合同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按照上述分工,被告

14、人张首平、梁伟欣、李陆军、罗鹏伙同被告人谭影霞、黎平石有分有合再实施了如下贷款诈骗:三、10月30日,被告人梁伟欣开车接载被告人李陆军和谭影霞、林中孚从广州市窜到南海区桂城,由李陆军化名为刘明带谭影霞、林中孚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出具由张首平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谭影霞冒充车主陈小蕾、林中孚冒充担保人黎国荣,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禅建支行签订了贷款额为2XX0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太保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0月31日,禅建支行将2XX0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建行的帐户。贷款到帐后,梁伟欣将款项全部提走,除支付给谭影霞、林中孚各

15、一万元外,余款与张首平、李陆军、罗鹏瓜分。四、11月4日,被告人梁伟欣开车接载被告人李陆军及叶永强、林中孚到佛山市禅城区,由李陆军化名为刘明带叶永强、林中孚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佛山市城区中心支公司,出具由被告人张首平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林中孚冒充车主黎国荣,叶永强冒充担保人邓成,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华达支行签订了贷款额为2XX0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佛山城区中保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1月6日,华达农行将2XX0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农行的帐户。贷款到帐后,梁伟欣将款项全部提走,除支付给叶永强、林中孚各一万元外,余款与张首平、李陆军、罗鹏瓜分。五、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梁伟欣开车接载被告人李陆军、黎平石及林中孚和一名由林中孚介绍来的男青年到佛山市禅城区,由李陆军化名为刘明带黎平石和该男青年到禅城大酒店二楼,出具由被告人张首平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黎平石冒充车主刘伟明,该男青年冒充担保人张伟,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华达农行签订了贷款额为2XX0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佛山城区中保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11月13日,华达农行将2XX0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农行的帐户。贷款到帐后,梁伟欣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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