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行政复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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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贵州行政复议材料行政复议有关20个重要问题的答复汇总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查张晓利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XX223号):关于城市出租车的管理,国务院1998年机构改革时,已经将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据此,今后对此类问题,省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规定。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

2、的函的复函(国法函XX245号):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XX282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XX246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

3、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效力及价格行政处罚适用复议前置程序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XX259号):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

4、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XX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据此,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5号)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5、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XX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8.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不服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认定审批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函XX193号):为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和层级监督的意义,如当事人直接向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该上一级机关可以受理。9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XX203号):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妨碍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参与权并且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相应权利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XX253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

7、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1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两个不同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XX2号):你办反映,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以共同名义发送安顺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对西秀区桂合

8、煤矿“59”重大透水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提出:“责成国土资源部门、煤炭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对大堰煤矿进行处罚。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责成西秀区人民政府对大堰煤矿依法实施关闭。”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在批复中表述的以上意见,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1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复函(国法函XX245号):XX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XX16号),明确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9、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审批予以取消,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在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有关依据的适用问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XX296号):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14.国务院法制

10、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杨云泽等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XX351号):地方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开发区并自行组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设立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XX442号):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

11、协调司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办协函199917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我们认为行政复议也应按照这个精神办理。1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协函XX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理的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需要以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在其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前,中止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的审理。18.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

12、厅关于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XX148号):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19.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审查城市宗教房地产纠纷复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XX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13、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上述规定,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接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因而无权注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XX216号):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

14、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于XX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XX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测答题技巧:行政法之行政复议考情分析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共同组成了行政法律体系而行政救济法体系是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构成。从三部行政救济法的法律关系上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相对于其他两部法律最主要的不同在于:行政复议法的“裁决者”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在贵州省考中行政复议是每年

15、必考的知识点,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又是行政复议中的重点和难点,下面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进行详细的讲解,希望对考生有帮助。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解释: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所以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是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如: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贵州中公分校复议机关是区政府或市公安局。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解释: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机关与一般的行政机关不同,只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不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所以复议机关只能是上级主管部门。如:被申请人是区国税局,复议机关只能是市国税局。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解释:上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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