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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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一般有哪些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

2、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

3、退还投保人。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保险期限届满;人身保险合同履行完毕;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

4、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

5、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

6、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

7、。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大疾”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

8、能选择退保。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如果此时,汪先生想拥有保障,是申请保单复效好,还是重新投保更合算呢?答:申请复效,1、己经交了几年保险费,申请复效对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更有利;2、如果重新投保,得按汪先生36岁时的费率交费,每年保险费大幅上升;3、重新投保依然要重新计算观察期。3、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别无他法,只能退保!很多朋友买了保

9、险后,没坚持交费,最后不要“他”了,也不去保险公司办手续,建议去办理退保手续,无论如何,还是有一点点现金价值可退的,可别让保险公司占了这便宜,虽然这钱始终是您的,但保险公司可不给你利息。宽限期:出险要承担保险责任中止期:宽限期后才进入中止期,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可申请复效。终止期:宽限期后,进入终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观察期=等待期: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篇三: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

10、特别规定。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1、宽限期制度?32、催告制度?43、中止的原因及后

11、果?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1、复效的条件?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63、保险费补交?74、可保条件?75、复效成功的条件?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9结论?9参考文献?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在保险实务

12、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但是,在人

13、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例如,张先生于XX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XX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XX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

14、制度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1、宽限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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