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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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依据xx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指各村、单位在综合性评比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个人各类评比、工作人员录用、晋升、调任等方面,凡达不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的,均予取消评先评优、晋升录用等资格。第三条各村、单位在综合性评比中,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乡党委、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本部门、本单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在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弄虚作假的;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拒绝配合计生办开展计生工作的;发生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其他情形的。第四条个人在各类评比、公务员录用、晋升、调任等方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有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行为的;因工作失职,造成联系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严重

3、滑坡的;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包庇纵容亲属违法生育的;为超怀超生人员提供躲生场所和提供方便的;未经计生部门同意为违法生育行为的人办理入户、建房等手续以及给予政策优惠扶持的;拒绝配合计生办开展计生各项工作的;个人有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五条被“一票否决”的村、单位,除取消其当年综合性先进的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晋升和调任;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第六条本人违法生育的,

4、从违法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各类先进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晋升、调任,拒绝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列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等推荐人选。党员违法生育的开除党籍,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撤销其党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人大代表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第七条区属驻乡部门、单位在评定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发展党团员、录用公务员、晋升职务时,要审查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发现有应予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向上申报或推荐。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5、制”,切实把好评优、晋升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主动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晋升领导职务人选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八条全乡党政基层组织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将“一票否决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把审核关。第九条实行追踪“否决”制。凡是应“否决”而未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由党委、政府于发现当年予以“否决”,并宣布撤销其批准

6、决定和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奖励,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乡纪委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本办法执行工作。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XX?27号XX-08-20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4月25日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

7、、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二、具体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1、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的;2、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3、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8、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取消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党员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作以下处理:1、五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

9、业单位职工;不得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资格。2、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表撤销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3、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三、保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一票否决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

10、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实施监控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终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一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并建立健全向社会公布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情况的信息网络;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切实把好评优评奖、晋升晋级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口。把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花府发XX12号关于印发花园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1、”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村、单位:为切实加大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力度,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花园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印发给各村、单位,希你们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加强管理,扎实工作,推进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花园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九江市关于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

12、票否决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是指各村、单位在综合性评比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在个人各类评比、工作人员录用、晋升、调任等方面,凡达不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的,均予取消评先评优、晋升录用等资格。第三条各村、单位在综合性评比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乡党委、政府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本部门、本单位有职工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的;在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弄虚作假的;发生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其他情形的。第

13、四条个人在各类评比、公务员录用、晋升、调任等方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有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行为的;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联系、挂钩、蹲点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滑坡的;党员、干部包庇纵容亲属违法生育的;个人有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五条被“一票否决”的村、单位,除取消其当年综合性先进的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或“合格”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第六条本人违法生育的,从违法生育行为

14、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取消各类先进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晋升、转干、调任,拒绝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列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等推荐人选。党员违法生育的开除党籍,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撤销其党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人大代表、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第七条市属驻乡部门、单位在评定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政协委员、青联委员人选、工商联执委,发展党团员、录用公务员、晋升职务时,要审查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发现有应予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向上申报或推荐。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切实把好评优、晋升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主动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晋升领导职务人选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第八条全乡党政基层组织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将“一票否决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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