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失踪2个月,单位可停发工资和劳保福利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6028448 上传时间:2017-09-0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工失踪2个月,单位可停发工资和劳保福利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职工失踪2个月,单位可停发工资和劳保福利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职工失踪2个月,单位可停发工资和劳保福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工失踪2个月,单位可停发工资和劳保福利(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职工失踪 2 个月,单位可停发工资和劳保福利松原机械厂职工王伟华在文革期间遭迫害精神失常。2002 年 6 月 30 日,厂里派工作人员张某护送王伟华去精神病院看病,王伟华乘张某上厕所之机逃掉,到处也找不到,自 02 年以来,松原机械厂在许多省内外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到 2010 年已有 8 年无音信,而这期间一直由厂里按公伤支付工资,王伟华现有妻子和一儿子,尚有一老母健在,2010 年 lO 月,厂里委派主管劳动工资的干部去王家,请求其妻子宣告王伟华死亡,其妻不同意,2010 年 10 月 15 日,松原机械厂为终结王伟华的工资关系,以法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王伟华死亡的申请。问:人民法

2、院应否受理松原机械厂的申请?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回答:(民法通则第 23 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宣告失踪人死亡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人不能提出申请,除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也无权宣告公民死亡。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死亡的人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债权人等。申请宣告死亡

3、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松原机械厂虽与失踪人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但不属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精神,该厂为停发失踪人工资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而且王伟华有妻子,她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唯她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在王妻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可根据我国有关劳动工资制度的法律和法律处理。1983 年 7 月 5 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福利待遇的复函提出参考意见: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 2 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本文相关法律资讯来自上海劳动纠纷律师王洪成 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