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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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股权质押资产管理计划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

2、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

3、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4、的事项。第九条信用交易部职责:1、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的方案;2、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3、负责融入方适当性管理,包括确定准入条件、对资质调查进行复审、资质评级,建立和完善资质评价体系,授予融入方最大交易额度等;4、对标的证券备选库及质押率进行系统维护和管理;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融资项目,签署并履行交易协议(来自:写论文网:股权质押资产管理计划);对超出授权范围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6、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发送各类通知与提示及融入方违约处理;7、编制及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日常报表;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第十条资产管理部职责:1、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

5、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2、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对项目进行审核,签署、履行并管理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3、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协同计划财务部完成资金交收;5、负责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6、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负责与其就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等事件进行通知及沟通等;7、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协助相关本门对违约融入方进行资产追索;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6、。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职责:1、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2、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3、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反洗钱、信息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指标;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项目;6、实时监控和检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7、督促检查违约处置执行情况;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第十二条营销服务管理总部职责:1、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市场推广、营销及客户综合服务;负责融入方投资者教育

7、、回访,处理投诉及纠纷;2、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3、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第十三条营业部职责: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向其理事、监事、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下发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新版“八条底线”细则浮出水面。自XX年3月第一版“八条底线”细则发布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经先后制定了XX年8月、XX年11月和本次XX年5月等三版修订稿,本次征求意见后正式颁布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政策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本次修订的“

8、八条底线”细则虽然变化的条文较多,但其实都是对之前监管政策和“窗口意见”的汇总和明确,并无太多实质的修改。产生重要影响的,一是进一步降低了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限制,二是将适用范围从证券、基金、期货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扩大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笔者梳理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法律合规要点以及处罚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参照适用。一、结构化产品的定义1、定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2、中间级如果分

9、级资产管理计划不仅设有优先级、劣后级,还设有中间级,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中间级是否接受了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只要在任一情况下符合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特征,则应当将中间级作为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倍数。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或低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可不纳入计算。3、形式要求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明确份额属性划分标准,并向投资者确认其认购的份额归属于优先级还是劣后级。二、杠杆倍数限制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

10、计划的杠杆倍数在初始和存续期间不得超出下述限制:1、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包含股票类、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但投资比例未迗到相应类别标准的资产管理计划;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前述规定情形出现?2、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

11、约定的投资范围,仅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现金的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3、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资产管理计划三、劣后级投资者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特别指出,必须对结

12、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而且,首次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旨在明晰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实践中存在的资产管理人根据单一劣后级投资者发出的投资指令、建议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形,也容易被认定为投资顾问与投资者角色混同的违规行为。此外,笔者建议在业务中谨慎对待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为单一投资者的情形。虽然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并未禁止单一投资者认购参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但是如果劣后级投资者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则极易

13、导致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案例】XX年7月23日,兴全睿众设立“兴全睿众特定策略6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规模亿元,优先级投资者为兴全睿众设立的“兴全睿汇稳健12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法人。XX年7月29日,兴业全球设立“兴全特定策略2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规模1亿元,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自然人。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均约定由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投资建议。XX年8月6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25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只上市公司股票万股,成交价格元。XX年8月11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6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前述同一只上市公司的股票1177万股,成

14、交价格元。XX年10月,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停牌。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基金业协会决定自XX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兴业全球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一个月;暂停受理兴全睿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四、其他禁止性规定1、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包括不得口头宣传产品预期收益,不得在推介材料、资管合同等文字材料中写有“预期收益”、“预计收益”等字样。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解释,“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对优先级收益预先计提、约定提前终止罚息、约定差额补足以及其他实质上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等。这一规定似乎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相矛盾:一方面允许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风险补偿和收益分配保障、允许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另一方面又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字面上很难分清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2、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多层嵌套的方式形式上规避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限制。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参照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总资产超出净资产是由于运用了杠杆、产生了负债;例如,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可以通过多次“购买债券-质押回购融资-再购买债券”的循环方式进行杠杆交易,该规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此类杠杆交易限制在了140%的范围内,也是一种降杠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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