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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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美国合同法内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合同法重述: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下)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四、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双重影响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在美国出版之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佳评如潮。曾任首席大法官的休斯(Hughes)称赞合同法重述为“不朽的成就(monumentalachievement)”,并将其出版描述为“头等重要的大事”;1法恩思沃斯的老师、哥伦比亚大学的帕特森教授(EdwinPatterson)认为合同法重述“非常

2、有意义”2;伊利诺斯州立大学的戈布尔教授(GeorgeGoble)认为合同法重述是“一项杰出的作品,是一块里程碑(anoutstandingproductionandanmilestone)”3。同样,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第一位报告人、哈佛大学的布莱彻教授(RobertBraucher)4称赞合同法重述是当代社会对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重申:用现代词语来重述合同法的努力使得私法自治在一个扩张政府行为的时代得到强烈反弹?为回应社会变化而提炼并重新定义的合同自由,拥有了它以前一直拥有的力量。5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合同法重述也不乏批评者(例如对重述的方法和合同修改规则等

3、的攻击),但批评之声相对于其获得的赞誉声来说,还是极其微弱的。不过,由于合同法重述在性质上是一种介于法典法和判例法之间的法律文件,它就免不了受到制定法和判例法发展的影响。随着合同判例的逐步扩张和更新以及相关商事立法的出台,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修改便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元1952年,美国法律研究院又获得EducationandCharitableTrustofPittsburgh的赞助,准备对一次重述进行修改,(并于1962年)6正式开始合同法等法律的第二次重述,合同法重述于1979年获得通过。1981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正式出版发表。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共385条,包括十六章7,每章又分节(topic

4、)。同第一次合同法重述一样,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基本条文(section)也只占极少部分,基本条文后有评论和说明例、报告者注解、案例援引等对条文的详细解释和说明,有些章节前还有介绍性注释。内容丰富浩繁,阐释详尽,实为研读美国合同法最为重要之素材。8导致合同法再次重述的原因是多重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报告人法恩思沃斯(Farnsworth)教授认为,二次合同法重述至少受到三方面的影响:个别人物、判例法和制定法(主要是统一商法典)的三个方面的影响。9其中制定法和判例法起到了主要的推动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因此可以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是在制定法和判例法双重影响下诞生的。

5、(一)制定法(法典法)的影响已出台的制定法对合同法二次重述的影响是巨大的。例如,在各州降低年龄的立法影响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4条规定,获得订立合同的完全能力的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同时,在盖印合同(seal)、反欺诈法(StatueofFrauds)、连带和多数允诺人和受诺人(jointandseveralpromisorsandpromisees)、合同转让(assignments)等方面,第二次合同法重述都受到了各州制定法的强烈而明显的影响。但对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产生最为深刻的影响的制定法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10美国起草统一商法典的目的在于统一各州之不同商事法,并取代1906年的统一买

6、卖法。为此,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便与因合同法等多种重述而名声大噪的美国法律研究院合作,并任命卢埃林(KarlLlewellyn)为报告人,负责起草统一商法典。1952年,统一商法典的官方文本正式公布,并首先在美国法律研究院所在的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付诸实施。其后法典经过很多次修订并逐步为美国除路易斯安娜州(路易斯安娜州也采纳了一部分)之外的所有其他州所采纳,并因此对美国合同法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就是在这种影响下诞生的,并且统一商法典被看成是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产生的主要推动力。1、取消了对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的划分。

7、英美法中存在着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UnilateralandBilateralContracts)的划分:如果受要约人以允诺(promise)的方式向要约人做出承诺而成立的合同就是双边合同,但如果受要约人是以行为(behavior)的方式向要约人做出承诺而成立的合同则是单边合同。此种划分在英美法中被誉为“伟大的两分法”11,是人们理解英美法的重要路径。但是,由于该分类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便追随统一商法典的步伐,对这一传统理论不仅极尽淡化之能事,而且极力想从法律辞典中删除单诺合同这一术语。12在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条的说明中,其报告人认为:“原重述(即第一次重述)第12条界定了单边合同

8、和双边合同,本重述不再采纳这一定义,因为人们对这一区分的有用性持怀疑态度。”13于是,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自始至终未使用“单边合同”和“双边合同”的概念,尽管二次重述为了保持与第一次合同法重述有一定的连续性,仍将承诺区分为以行为进行的承诺和以允诺进行的承诺两种。2、增加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dutyofgoodfaithandfairdealing)。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受统一商法典1-203条“合同和义务的履行或执行必须遵循诚信原则”规定的影响,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05条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负有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对诚信和公

9、平交易义务规则没有任何规定,14该规则完全是在统一商法典第1-203的影响下对合同法重述的更新,符合了当今社会日趋复杂的交易发展的需要。同时,统一商法典中诚信和公正交易义务还起到了对对价原则的修正和替代的作用。如其第2-209条规定,变更买卖合同的协议无须对价支持即具有约束力,但必须符合本法施加的诚信标准。该条规定对合同法重述也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如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在第89条规定:如果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没有预见到的客观情况来看,该修改是公正和平等的,则该修改任何一方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的允诺,即使无对价也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英美合同法也具有更强的灵活性。3、规定以弃权证书解除义务无须对价。在

10、统一商法典第1-107条规定的影响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在第277条也规定:“债权人签署并交付书面的弃权证书,即使没有相应的对价支持,其对债务人义务的解除也是有效的。”根据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义务解除不朽要有对价或者是以腊封盖印的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郭科永KXX02188摘要: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到来,全球的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而且反过来

11、也能促进贸易增长。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什么是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明说,但合同法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该是对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合同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

12、、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这几项也不是必需的。合同法111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13、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

14、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诺权。什么样的行为产生承诺权柄因此成为要约?它应当是这样一种行为,即足以使受要约人合理地相信自己已经被授予创设合同的权力、足以使他人认为它是为求得他的承诺而对他做出的、包含所要订立的合同的所有条款。美国要约一般不受任何约束,他们认为虽然要约给受要约人创造一个合同订立完毕的条件,只要一个要约没有因为超过要约入所确定的期限或者因为其他客观确定的期限而被撤销,它在此期间内也就一直具有被他人承诺的能力。但是,只要没有发生承诺,那么要约人就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其要约。即使在要约人宣告他愿意在一个明确期间内受到

15、其要约约束的情况下,法律也无法在该期限届满之前阻挡要约人单方面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这种不受任何约束的法律原则有其以下三种原因。1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对价理论:即除了包含在“签封”文件中的允诺外,允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回应或承诺一个对应的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义务。要约在被接爱以前,通常没有相对人的任何对应履行,也未采用庄重的形式,因此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自由。2是英美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发信主义”,减少了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所产生的风险,3、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理论而坚持要约不能撤销。比如,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由法律规定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单边合同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美国合同法要求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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