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产业相关政策汇编-2017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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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产业、闲置土地等政策汇编2018年11月15日第 1 页 共 101 页目 录主要政策核心内容摘要4一、养老土地政策核心内容摘要4二、闲置土地政策核心内容摘要7三、相关财税政策核心内容摘要9第一章 养老产业相关土地政策汇编11一、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11二、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2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23四、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35五、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2014年4月)43六、20

2、16年10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46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48八、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53九、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61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64第二章 闲置土地相关政策汇编68一、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68二、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 (2014年5月)70三、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

3、14119号77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86五、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90六、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96第三章 养老产业相关财税政策汇编96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96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1月)97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97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

4、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12月)100第 3 页 共 101 页主要政策核心内容摘要 一、养老土地政策核心内容摘要序号政策名称颁布时间核心内容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2011年12月 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2012年7月 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

5、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 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

6、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5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2014年4月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6国务院常务会议2016年10月14日 要消除制约养老、教育、体育等消费的体制机制障碍。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支持将闲置的旧厂房、办公用房和转型后的公办培训中心、疗养院等改造成养老设

7、施。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2016年11月20日 围绕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供给,不断释放潜在消费需求。 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将城镇中废弃工厂、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等,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适合老年人吃住行等日常需要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

8、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2016年12月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9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2016年10月9日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

9、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10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2017年2月9日 流程简化优化。整合养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明确标准和时限。 二、闲置土地政策核心内容摘要

10、序号政策名称颁布时间核心内容1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2013年10月22日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2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 2014年5月22日 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11、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3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9月12日 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和高效配置。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制定工业用地等各类存量用地回购和转让政策,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 鼓励划拨土地盘活利用。按照促进流转、鼓励利用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原划拨土地利用政策,加快推进原划拨土地入市交易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周转率和利用效率。符合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

12、准后,原划拨土地既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2016年5月17日 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5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

13、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2016年11月11日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 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6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2017年1月3日 推动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坚持统筹规划、明晰产权、利益共享、规范运作,以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鼓励盘活低效用地,推进工业用地改造升级和集约利用;以大中城市周边区域为重点,分类开展城中村

14、改造,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持城乡特色风貌。 三、相关财税政策核心内容摘要序号政策名称颁布时间核心内容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5号)注:各地均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该文件的实施细则,本汇编暂列举北京市相关政策内容2001年1月 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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