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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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考号:姓名:毛肖君【内容提要】合同相对性一直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有了极大的突破。由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会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利益,因而在当代合同领域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从两大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比较出发,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分为合同主体相对性、合同内容相对性及合同责任相对性三部分,并分别论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表现,重点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缔约

2、过失责任。【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主体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

3、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内容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

4、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所以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于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

5、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仍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

6、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因为不是合同的主体,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

7、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总之,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下面从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以及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三方面分别加以论述。第一,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只由合同主体享有和承担,而是可由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和承担,具体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原为债权合同,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8、。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理,理论上称这一现象为“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债权性合同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性效力。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之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死亡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主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共同居住人随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出租人不得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这是法律对自然人生存权的特殊保护,但不是租赁权的继承。这一原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

9、破。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合同。一般认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他享有合同权利,该权利不是因第三人承诺或债权人代理或转让取得的,而是第三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直接取得的,是第三人依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固有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不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直接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合同的效力扩张而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反映

10、出多方法律关系。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是指特定的合同一经成立,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依合同法原则负责赔偿。一般认为,第三人的范围仅限于因债务人的履行而受到影响的、并债权人对其祸福有利害关系而应为照顾之人,如债权人的家属、受雇人等。债权保全制度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又可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

11、权。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而债务的履行又与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密切相关。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特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代位权及撤消权,以保护其债权。债的保全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一般认为,债的保全制度赋予了债权对外扩张效力,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是,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债权人撤消权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

12、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方当事人只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也不用承担合同责任。但是,随着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确立以及在实务上的广泛使用,在判例和学说上相继出现了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等理论,使合同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合同内容,扩张及于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从而也使得合同责任从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向前或向后延伸,合同责任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责任方面的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

13、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契约义务。传统契约理论将有效成立的合同作为契约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但是,合同关系是一种发展性的关系,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联系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了照顾、保护、协力、告知、忠实等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等义务,参与者如同违反契约,应负其责任。先契约义务的最大价值就在于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它脱离契约而独立、不以契约存在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出现,使得

14、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而获得赔偿,这就使原先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当事人获得了契约法的有效保障。它基于一种“假想”的合同,虽然与合同相对性仍有很大关联,没有完全脱离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毕竟缔约过失责任中并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也即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基础关系,因而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有框架,打破了合同责任的封闭体系,使合同责任向缔约过程延伸。(2)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串通后实施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了债权人的实际损害,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落空,由于受传统理论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债权人无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

15、责任,然后再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追索,债权人不能越过债务人追第三人,因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绝对贯彻这种理论,有时难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来说也有失公平,会导致放纵第三人的后果。为衡平当事人的利益,英国率先提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嗣后,该理论逐渐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接受。依据“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串通后实施侵害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或向第三人与债务人追究其侵权责任。“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使得合同不仅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同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见,这一理论的实质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不得侵害债权的义务。从这个

16、意义上说,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反映了现代合同法中债权物权化的倾向。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索赔权利。保险法第44条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代位权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从而可以直接追索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从而使保险合同在效力上表现出不限也合同相对性范围的特性,这也可以看作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关系到合同的效力范围,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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