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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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私募股权基金合同范本目录一、总则二、合伙出资协议三、违约责任与赔偿四、入伙与退伙办法五、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事务执行规范六、私募股权基金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设立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八、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九、私募股权基金利润分红协议十、私募股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十一、其他事项一、总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XX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

2、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

3、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

4、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备案。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

5、印件。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名单及情况介绍。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6、历证明材料。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解散。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二、合伙出资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7、、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为1%,但不得超过10%;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90%-99%,但不得低于90%。第一条签订本合同的目的:第二条合伙经营地点:第三条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范本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合同签订方:投资人:投资管理人:XX年9月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

8、同投资人:投资管理人:第一条前言和释义前言鉴于,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释义基金:投资人:投资管理人:投资行为:结算年度: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2“长江一号”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二零一五年四月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9、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被该人控制,控制该人,或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

10、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人士,

11、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项目退

12、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条。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载明的金额。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依据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

13、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长江一号合伙企业”,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期B26栋3层1、2。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合

14、伙目的和经营范围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投资管理与相关咨询服务。合伙人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50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49人。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大博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期B26栋3层1、2号。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

15、息。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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