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价听证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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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票价听证会发言稿听证会发言稿社会上承认油价波动对出租车行业带来的影响,实行油价运价的联动机制是必要的,作为消费者代表我是同意的。我原则上反对燃油附加费只能上调不能下调的做法,对因国际油价上涨价格调整快而油价下降调整慢的方式有意见。既然“政府制订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制订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那么油价上涨后-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都应该承担才算公平;既然“我市建立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原则”第一条是“统筹兼顾,合理分担。”何为合理?那我就有疑问,怎么就变成主要由驾驶员

2、与乘客之间的分担?常言到“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渔翁”在哪里?“坐山观虎斗”,何人旁观?燃油附加费这一元钱,无论去年年底是否“并入起步价”也好,还是今年年初“临界点下”取消也罢,驾驶员吃的是“明亏”到暂不吃亏,而我们消费者吃的是“暗亏”!消费者认为这两套方案,政府部门都考虑到了“为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给“出租车方”的“优抚”,而未完全照顾到“消费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已经承担了大于50%的油价涨幅,明显吃了“眼前亏”!因此,我认为“联动机制”一旦通过,按方案规定,消费者即使“吃亏”也要吃在明处,政府对出租行业的“优抚”也应该摆在实处。我们不需要对方领情,而是“打的”时有些“抱怨”,希

3、望出租车行业能够理解,为提升出租车形象,更好地为乘客服务,不要让变相的“拒载”再伤了乘客的心!当然,从上次听证会后,出租车行业状况确实在改善,它离不开司机朋友们的配合和公司的管理,特别是客运管理处在整治出租车行业及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政府部门为制订方案仔细地研究,我表示敬意!我只有一个小小的遗憾,何时能在平衡三方利益的时候,也能让我们消费者和司机们都不吃亏。我认为一方面在于政府必须平压油价,继续实行(转载于:写论文网:票价听证会发言稿)“定补政策”来应对垄断的油价上涨,另一方面在于出租车企业不断整合,督促挤压“租金”等待一点点的让利。“价格成本监审报告书”中公布的50辆车GPS数据,采取了

4、科学先进的统计手段,无可争辩。审计的数据如果准确可靠,那么设定的关键油价临界点从元/升下调到元/升这一重新改变经监审认定的结果也就无可非议。方案一:我简称它为“浮动方案”;方案二:我另称它为“上浮方案”;这两个方案比较各有利弊,但考虑到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我只能同意第一套方案。因为A.本次听证会主要解决的是油价-运价联动机制问题,而非出租车起步价格的调整;B.只要公布、宣传、解释到位,又通过现行运行,撕票结算是可行的;C.计价器因油价浮动调整既浪费人力物力又有成本,还影响出租车工作。虽然油价上涨被某些部门和个人看好,号称与国际接轨,实际上给某些垄断行业带来了巨额利润,这才是老百姓心目中注定的“熊

5、市”;老百姓指望着社会的和谐,物价的稳定,但总还是让人们留下了今年年初油价下调的美好回忆,它客观反应了老百姓对物价能否下降的急切期盼,它永远是咱老百姓心目中的“牛市”。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南京跃进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听证代表吕晓其XX-06-06nqlxq528听证会首次发言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我是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的全权委托代表,兼任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组长、法定代表。本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只是在漫长的诉讼当中被迫读了几本法律书籍。如果在本听证会上有不足之处,请谅解。下面是案情简介。1996年4月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延吉市长白信用社的请求签发延民初字第105号民

6、事裁定书,把我公司的冷库扣押。20天后,即1996年4月24日,延吉市法院下发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1997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秘密签定所谓拍卖冷库协议书,以自己定的万元价格把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非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1997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后补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向延吉市土地局提出的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上明确记述;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收购了延吉市人民法院拍卖的延边州22食品

7、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建筑物,申请了土地变更M的手续。我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代表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53名失业职工对延吉市人民法院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发表意见如下:一,答复日期拖延了4个月XX年4月30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司法赔偿请求。XX年11月1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过了整整半年后才被迫发出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此答复日期比国家赔偿法规定整整拖延了4个月。二,故意漏掉我们提出的2个请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上故

8、意漏掉我们申请的2项请求;即第八项目: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公开赔礼道歉第九项目:赔偿金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三,颠倒法定程序延吉市人民法院称;本院为了执行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延经初字第105号民事判书,延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的延州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5月委托延边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了贸易公司的财产冷库。嗣后1997年7月29日本院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拍卖冷库协议书。实际上,延吉市人民法院把我公司的全部财产秘密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后的1997年8月8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白头峰

9、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州拍卖行一起伪造了委托拍卖合同书和拍卖确认书。再过2个月后的1997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才补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200万元的冷库交有关部门拍卖。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留置送达的方式送到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而没有送达给法人企业延边水产贸易公司。还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延州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移交执行书签署日期是1997年8月5日,是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日期的7天以后。据以上事实表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元把延

10、边州水产贸易公司整个法人企业以万元价格违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评估所评估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拍卖行实际未进行公开拍卖,先卖后补裁定书是违背了法律程序,是执行违法。四,无中生有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称;1997年8月15日本院组织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协商了交接问题。双方对冷库执行问题均无异议。实际上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故意排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没有送达拍卖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任何文件。如确实协商了交接问题,请延吉市人民法院拿出协商了交接问题的有关文件。其实所谓有关财产的交接程序上;1,延吉市

11、人民法院在扣押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扣押财产清单。2,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3,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拍卖行和竞买人提供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评估,但一起拍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供水房、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以上部分XX年8月15日和XX年5月9日,我方与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去现场确认。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

12、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当然不会提出任何异议的。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水产贸易公司财产过程中未给水产贸易公司通知评估结果,也没制作任何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文书,没有进行财产交接程序,严重的剥夺了申诉人的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抗辩权。五,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诉讼时效是5年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上称;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执行。执行

13、已过5年后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申请赔偿是不妥的。请问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证据呢?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六,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中对崔永浩的贪污行为和执行未生效判决书的行为一字未提。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了未生效的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执行

14、是没有法律依据,是执行违法。延吉市法院执行员执行公务时贪污执行款,应属法人单位执行违法行为,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承担。七,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错误。延吉市人民法院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项第七目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赔偿,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第七条第项第七目之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

15、施、或者对裁判,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诉人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提出的对延吉市人民法院)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其执行违法的申请,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八,笔误延吉市人民法院称;XX年7月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本院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程序违法。其中应该是。还有签发赔偿决定书的日期应该是11月10日,不是11月6日。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内容上实际驳回了赔偿请求。因此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应注名拒绝赔偿理由书,而不是赔偿决定书。综上所述,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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