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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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XX-2601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

2、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

3、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

4、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

5、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

6、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

7、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5。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

8、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

9、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

10、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

11、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廖永林雷爱先王小雨段春华编者按:XX年4月29

12、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时、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之间新的“契约”文本。在这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协议条款贯彻了管理意图,而相对人也可以在平等原则下有更多的意思表示。在致力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维护双方权益上,双方有了一个强制政策之外的新平台。所以,了解其背景,理解和把握其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明晰重点条款的含义和填写方法,会让这个“契约”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我们约请了直接参与修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人员,对新合同文本予以详细解读。为何发布“XX文本”?政策历程:出让合同制订和完善的线路图

13、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1994年1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55、56号令,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XX年10月,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4年文本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XX年文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双方的土地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具体的约定,成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契约文件,对保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土地

14、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XX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XX年文本的基础上,XX年4月,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文本对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宗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比例、闲臵土地认定、终止

15、履行合同、改变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两个文本的同时使用,对于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土地的水平和能力,防止囤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显然,示范文本的修订之路,就是土地法律政策沿革的路线图,而合同文本则以条款的形式,循着整个土地法律政策的剧情逻辑向下演绎。法律、制度变化:原有文本难以装载之困?物权法?引导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新布局。XX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2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设立方式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一是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为一个空间概念。二是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出让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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