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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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企业名称:通信地址: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出日期:20年月日表GZ008指标解释基地内企业:指基地内所有工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指基地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数。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数。经认定的骨干企业: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数。国内上市企业:指股票已在国内股票交易市场正式

2、挂牌交易的企业数。境外上市企业:指股票已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交易的企业数。营业收入超10亿元企业:指基地内年度营业总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数。基地日常管理机构正式编制人员:指基地独立管理机构所拥有的正式编制工作人员数。企业从业人员:指基地内的企业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数。基地骨干企业人员: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数量。基地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指报告期内,基地内从事科学研究开发活动的人数。孵化器:指基地内有孵化功能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环境。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

3、动的总价值量。目前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

4、告期生产,经检验合格的已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中不包括销项税额。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亦然。工业总

5、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现行价格指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包括应交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总收入:指基地内企业全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财政性资金除外)、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的总和。产品销售收入:指基地内企业全年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商品收入:指企业销售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的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指基地内企业或科技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技术开发收入: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取得的

6、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指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取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出口创汇额: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获得的外汇收入。净利润: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按会计“损益表”中“净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上缴税费总额: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基地主导产业国

7、内市场占有率:指基地内主导产业年销售总收入/全国该类产业年销售总收入。特色产业比重:指特色产业产值/基地工业总产值。资金总投入:指报告期内基地内用于所有项目的资金投入。用于支撑服务机构的公共投入:指报告期内,各级政府用于支撑服务机构发展的资金投入。当年国内专利申请数:指基地内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国家专利审批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当年国外专利申请:指基地内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国外专利审批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当年专利授权数:指基地内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内经国内外专利审批部门授权的专利件数。附件5: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8、发展,规范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色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特定地域内,在实施火炬计划的基础上,发挥当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依托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建立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第四条发展特色产业基地的目的是,加强科技部与地方政府的合作,进一步发挥火炬计划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示范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集成优势资源,培育区域优势产业。第五条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特色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地方政府已经制

9、定切实可行的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并有相配套的具体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已成立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年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某些特殊产业一般不低于7亿元;有5家以上骨干企业,其中3家以上企业承担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第七条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过国家或者省火炬计划项目,其主导产品符合基地的产业特色;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均年销售额不低于20万元;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比例在5%以上,有较强的技术创

10、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第八条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填报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科技部推荐上报。科技部受理上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基地及骨干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授牌。第九条对特色产业基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和基地内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第

11、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第十一条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特色产业基地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注:1、火炬计划是一项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于1988年8月经中国政府批准,由科学技术部组织实施。2、认定重点火炬计划项目每年从国家火炬计划中认定一批重点火炬计划项目。这些项目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项目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大的市场覆盖面,是国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应在同行业

12、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在地方经济中起支柱作用。3、认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实施火炬计划项目的载体。每年从承担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一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地方共同在市场、信息、资金、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产业基地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201年表号:GZ008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XX154号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出日期:20年月日表GZ008指标解释基地内企业:指基地内所有工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指基地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

13、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数。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数。经认定的骨干企业: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数。国内上市企业:指股票已在国内股票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交易的企业数。境外上市企业:指股票已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交易的企业数。营业收入超10亿元企业:指基地内年度营业总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数。基地日常管理机构正式编制人员:指基地独立管理机构所拥有的正式编制工作人员数。企业从业人员:指基地内的企业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数。基地骨干企业人员:指基地内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中的从业

14、人员数量。基地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指报告期内,基地内从事科学研究开发活动的人数。孵化器:指基地内有孵化功能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环境。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目前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

15、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检验合格的已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中不包括销项税额。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亦然。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现行价格指报告期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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