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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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潮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XX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来自:写论文网:潮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

3、人。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其他部门和组织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体制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机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生育调节与技术服务第八条建立生育登记和审批制度。已婚育

4、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服务证到医疗保健机构孕检、分娩。符合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第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5、(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收养子女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七)违反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接受他人寄养子女的,须持寄养者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视同非法收养子女。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转制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转制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二条为预防和

6、减少意外怀孕,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产后90日内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暂时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后,可采取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含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当在产后90日内首选结扎措施。经县级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证明,夫妻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采取综合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制度和男职工配偶孕情调查制度。(一)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使用避孕药具方法避孕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

7、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1年者。(二)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查环查孕;男职工应定期提供其配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的有效证明。(三)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农村居民的,由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组织查环查孕,费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均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在遵

8、守法律法规的同时应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常规及抢救转诊制度。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负担。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负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由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手术并发症鉴定组负责。第十七条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县级以上人口和

9、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施行引产手术的,施行手术的单位必须查验其持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为其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再查验有关证明,并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制度。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镇、街道设立

10、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各级、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建立村(居)民自治、合同管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节育行为,逐步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本辖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与自治章程相配套的育龄夫妻计划生育合同书格式文本,

11、与每对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第二十二条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新生婴儿申报户口登记时,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中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任流动人口协管员,负责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现

12、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掌握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未办理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等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终止承包、租赁或辞退解雇、收回房屋。第二十五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采

13、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第二十七条

1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孕检接生和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在对孕妇进行孕检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潮州市XX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潮州市统计局XX年5月15日1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XX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快速汇总任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全市常住人口全市常住人口为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XX年11月1日零时的人相比,十年共增加人,增长%。年平均增长率为%。二、家庭户人口32全市常住人口

15、中共有家庭户户,家庭户人口为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人,比X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人减少人。三、性别构成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人,占%;女性人口为人,占%。总人口性别比由X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上升为。四、年龄构成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人,占%;15-64岁人口为人,占%;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人,占%。同X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个百分点。五、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的人口为人;具有高中程度的人口为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4人。同X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586人上升为3803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379人上升为12859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9617人上升为39988人;具有小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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