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须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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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须举行听证会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XX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

3、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

5、险分析;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公众参与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6、监督。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

7、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8、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XX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

9、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

10、监督管理。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

11、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公众参与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

12、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3、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14、,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XX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

15、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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