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自始不存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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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标的物自始不存在,合同无效10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主讲教师:隋彭生第七章违约责任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违约责任的构成及承担。内容指导缔约责任是由于当事于之缔约之际的过错行为而发生,缔约之际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承担缔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结果,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严格责任,有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的结果。违约责任的认定

2、至关重要,其次是承担责任的形式。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违约责任的构成;2违约责任的承担;3法定免责事由;4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这种后果,是一种财产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都属于财产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构成的责任。未成立的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以及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均不产生违约责任。因为上述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不被法律所

3、承认。违约责任不同于缔约责任。违约责任产生于对有效合同的违反。而缔约责任主要产生于因过错缔结非有效合同。违约责任的成立,可以不考虑违约人的过错。违约行为的类型,是指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的最基本分类是两种:一是不履行;二是履行不符合约定。(一)不履行不履行可以分为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是故意毁约的行为,自然构成违约责任。2.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分为自始履行不能和嗣后履行不能自始履行不能构成缔约责任,不构成违约责任。自始法律不能,合同无效。自始事实不能,合同不成立。嗣后履行不能也分为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如订立之后,履行之前

4、,标的物被禁止流通,这属于法律不能,违约人可以免责。再如订立合同之后,特定标的物意外灭失,出卖人无法交付,这属于事实不能。嗣后履行事实不能是否构成违约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标的物是因不可抗力灭失,出卖人免责。如果承揽人转产,以至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履行不符合约定可以分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1.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时间上的履行不当。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人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一样,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调整。2.2.瑕疵履行。瑕疵履行主要指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也可以指履行的数量、规格、方法、

5、地点等不符合要求。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要件。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所依据要件的原则。对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可以这样概括:以严格责任为基础;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严格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违约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的事由。据此,其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有违约行为;其二,无免责事由。1.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违约行为可以是预期违约,也可以是届期违约。2.无免责事由。未按合同履行,但有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违约责任;未按合同履行,无免责事由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有无免责事由,由违约人举证。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因过错违约始构成违约责任。据此,其

6、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有违约行为;其二,有过错。有违约行为,此点与严格责任原则的要求相同。这里主要谈一下过错。过错是指违约人有违约的故意或者过失。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合同法中有具体规定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1.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赠与是无偿付出,因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多为嗣后履行不能产生的违约责任。2.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租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不

7、善是过错责任,说明承租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3.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点与保管合同的要求相同。4.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由旅客自己保管的,毁损或者丢失让承运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旅客自带物品的灭失,是指按自然法则的灭失、事实上的灭失,如被烧成灰。如果旅客随身携带的钱、物被偷窃、被抢劫,应参照合同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即承运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

8、任。5.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同时具有侵权责任的性质。因此,不因转让多式联运单据而转移责任。6.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轻过失免责。7.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

9、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轻过失免责。8.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未完成报告义务,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第三节违约的免责事由负责事是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免责事由分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约定免责,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这里主要介绍、分析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

10、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这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不能预见要求当事人在尽了善良人的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按通常的标准去衡量。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能具备不可抗力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除了不可预见以外,不可抗力还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和结果,不能进行人为的控制。事件的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如

11、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那么,就不存在履行合同的不可克服的障碍了。比如,甲方为乙方运送货物,道路被洪水冲毁,甲方应当改换运输路线或改变运输方式,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履行义务。因为,甲方可以克服洪水冲垮道路带来的履行障碍。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但不可抗力本身是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事件,或者说,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外在性。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合同法理论中的不可抗力是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如果事件的发生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就无所谓不可抗力

12、。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阻碍有三种情况。其一,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其二,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外来事件,对合同的履行效力发生了直接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难以一一列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将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具体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法院仍可根据事实认定不可抗力的存在。总而言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自然灾害有火灾、水灾、旱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法律均予以认同。我国法律和学说原则上均承认社会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究竟

13、哪些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并没有定论。不可抗力因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难以采用列举的方式划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过,有些社会事件能否作为不可抗力来看待,却是值得讨论的。1.法律的颁布、实施。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具有“不可克服性”和“不可避免性”。因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一般要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如果知道法律将颁布、实施而在合同中订立法律将要禁止的内容,有“预先规避法律”之嫌,此时对合同不宜按不可抗力处理。如果确实不能对法律的颁布、实施合理地预见,按不可抗力处理合同并无不可。2.政策的贯彻、实施。政策与法律不同,他们往往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颁布,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往往是不可

14、预见的。当政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应视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效力消灭。3.罢工的出现。在我国,很难找到因罢工构成不可抗力的案件。根据我国的情况,罢工一般不宜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即使债务人不能预见,因为罢工通常是债务人内部的事情。比如,A对B不能供货,原因在于A的内部发生了罢工,A不能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全部免责;导致合同

15、部分不能履行的,就该部分不能履行免责;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就迟延免责。甲公司借给乙公司500万元,用于设备改造。乙公司拿到钱之后,积极进行且完成了设备改造。乙公司原打算用新设备生产产品,以产品价款偿还借贷。但因不可抗力,设备毁损。乙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乙公司如果迟延还款,则不免除迟延还款的利息。因为,利息是对价,不可抗力不免除对价,否则就等于法律允许一方剥夺另一方的财产。4.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具有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对人接到通知后,有减损义务。相对人有过错,是指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如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再如,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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