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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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标准监理合同合同号: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项目名称:工程地点:业主:监理单位:深圳市建设局印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合同书业主: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投资性质:工程投资额: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词和用法同义。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

2、理委托函或中标函;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四条监理范围: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包括但不限制于施工监理阶段。(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第五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监理酬金的计取,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按执行: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取:监理酬金合同价:按投入人数、时间计取:监理酬金总额=元人日(月)投入人数工作日(月)数。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业主支付监理机构30%的预

3、付款,监理机构即开始进行工作;施工方材料进场时业主再支付监理机构30%进度款。待全部工程完工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35%款项,剩余5%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时再支付给监理单位。第六条监理期限: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按开工令之日开始实施,施工工期为60日历天。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签于年月日签于年月日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4、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费应按此进行调整。(4)“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5)“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7)“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8)“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

5、夜间的时间段。(10)“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监理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任务和内容第4条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

6、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第5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1)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2)协助业主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3)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第6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1)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4)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5)审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6)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7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7、的内容:(1)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2)核查施工图预算;(3)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8条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XX-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制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

8、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投资总额: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份,监理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住所:

9、法定代表人:监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标准、规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划分: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协助委托人协调部分或全部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不支付

10、任何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图二套。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补偿费含入监理费、委托人不给予补偿。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根

11、据过错程度向委托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26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1/次交纳违约金。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次交纳违约金。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1%/次交纳违约金。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

12、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

13、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赔偿损失。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

14、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相应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

15、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或者指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理,或者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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