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络谣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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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有关网络谣言材料浅析网络谣言的危害与应对当今互联网时代,人们话在网上说、钱在网上花、事在网上办,已成为一种习惯。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网络传播的受众者也越来越多。网络媒体传播的快捷特点,使得信息发布和传输方式越来越简便和多样化,很多信息难辨真假,一些人不负责任地渲染事实,夸大细节,随意编造,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误导、欺骗大众,造成了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近些年来,网络谣言越演越烈,逐渐成为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如何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

2、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有效遏制网络谣言传播,适应时代特征与要求的社会公共管理模式,已成为各级党政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一、网络谣言传播的特点和起因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同时缺乏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管给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提供了一个非常自由的言论空间,网络匿名性与易于向公众传播的特性大大助长了网络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力。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传播速度快。网络文档复制的低成本、无成本和高度的便利性,使网络谣言传播快的特点最为突出,与口相传、书信传、电话传更为廉价,传播速度要比人际口头传播快千倍万倍。二是传播范围广。因以网络为媒介,减少了地域的限制,互联网信息是数字化的、超时空的、全球性的,尤

3、其是在微时代来临后,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微信以及QQ交流群,每一个线上网民都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使得网络谣言一旦发布,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各地浏览、转发,可以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之内即可传遍至全国各地。三是传播方式多,除了常见的各类新闻网站、社区、论坛、贴吧、微博、微信、QQ聊天软件等等之外,还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传播方式,都是可以借助有线网络与无线网络的同时传播。因此,网络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远比传统口头传播的谣言更具有危害性。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在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网络谣言制

4、造了可乘之机。一般而言,一个谣言的产生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些谣言可能是出于善意的,但大多数谣言都带有恶意的目的。从客观方面说,首先,在一个谣言开始传播的时候,由于权威机构或者涉事个人没有及时的公布真实、详尽、准确的信息,造成了事实真相的缺失或者模糊,网民势必会对事态产生种种猜测,并相互流传,从而导致谣言的产生;其次,网络谣言起因也有源于信息过量。当网络信息对某种事态解析传播过量,信息量超过大家的接受和理解范围,使网民被淹没在五花八门的信息泡沫里,从而产生新的疑惑或因繁乱而难以选择正确信息,便也会作出个人解析,同时也会造成新的谣言;再次,网络推手利用网络管理制度规范的不完善,恶意制造和传播谣言

5、,强化了谣言的扩散,牵引网名的观点偏离事实和挟持网民的意见,从而掩盖真相;最后,商业利益的驱动,也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一些不法集团或者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网络谣言来进行炒作,进而达成自己的利益目的。从主观方面说,首先,网民辨析能力的欠缺,也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一则传言不管是真是假,网民相信了就会去传播,不相信就不会去传播,网民辨别谣言真假的态度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谣言会不会被二次传播;其次,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部分网民由于对社会的某些不满,或者是自身利益受损,就会在网络上宣泄自己的情绪,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再次,也有一部分人是想得到别人的关注,在网络走红,提高知名度,而故意

6、制造爆炸性的虚假信息,进行自我炒作而引人注目。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危害及影响基于网络覆盖范围广、传播方式自由,网络谣言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也越来越大,谣言的传播不仅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网上活动,败坏了网络的信誉,甚至危害到现实社会,成为引发社会振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网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例如,XX年3月,日本发生级大地震引发海啸,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我们身边一些网民开始热议核辐射的影响。网络谣言乘虚而入,称海盐受到核污染,抢盐风潮开始爆发,

7、再有“碘盐可以预防核辐射”公众在陷入恐慌中开始抢盐。之后权威部门辟谣,最后又演出了全民“退盐”的社会闹剧。这一事件最后的得益者是背后造谣的谋利组织,广大民众不明事实,自身利益受到的了严重损失,造成了不小的社会震荡。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人们经常是为了一个虚假的谣言而表现种种不适当的行为,尤其是面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谣传,人们就更加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断力,从而从内心深处觉得这就是真的,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弄的人心惶惶。比如,XX年6月份正值南方首稻收割季节,为了抵制外省机械收割车队务工人员到本地抢揽生意,广西诸多社区论坛、个人QQ空间发表或转载在来宾市境内多个县份出现外地车辆,光天化

8、日在路上抢小孩的报道,甚至说到在校园门口抢夺家长手中的小孩,抱上外地车牌号的面包车飞驰而去。这种谣言严重扰乱了部分人群的思想和心理,从而产生恐慌的情绪,结果就促成了造谣者的目的。破坏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近年来,各地经济都在飞速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也正如火如荼,建设征地和拆除违法建筑也是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一件大难事。XX年5月,有人在广西红豆社区上发布信息称:某县政府指挥执法机关强拆违法建筑的民居房屋时,压死了还在屋内的一个人,压碎了屋内包括电视机、冰箱、沙发等所有的家具,该政府并扬言拆除造成的损失让所有违法建筑者自负。这样一份假信息在短短两天,竟然被转载到40多家网站和论坛,严重损害了

9、政府的形象和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后经调查证实为谣言。可见,相对一般的网络谣言来说,相关政府的谣言更加具有传播延续力,因为重大政府事件是大多数民众都会首要关注的议题,一旦在政府决策上有什么重大的谣言,就会直接影响了一个区域的稳定,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网络谣言误导社会舆论。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上各种流言、谣言蔓延,这些流言、谣言似是而非,混淆了人们的视野,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离心离德,污染了网络舆论环境,一些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分辨能力、自控能力较弱,面对网络谣言,可能会对社会、对未来产生消极情绪,从而玩物丧志,放弃精神追求和事业进取。有些谣言矛头指向企业,严重的会影响企业形象,甚至破产

10、。三、网络谣言应对的管理与策略谣言通过互联网传播而形成的网络谣言,与传统口头的谣言相比,无论是传播速度还是传播范围、方式都大大增强,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也明显增强,处理不当或者是不能及时的遏制,就会对舆论引导造成一定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的和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

11、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

12、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第11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

13、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5条:“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

14、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74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

15、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2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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