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表只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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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报价表只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签字样本及印章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有限公司篇一: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有人认为这份

2、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又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

3、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4、。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律网篇二: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单位名称:公积金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单位公章填制日期:年月日注: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单位名称:公积金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人

5、:联系电话: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单位公章填制日期:年月日注: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单位名称:公积金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单位公章填制日期:年月日注: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篇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单位名称:公积金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公积金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

6、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单位公章填制日期:年月日注: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单位名称:公积金编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单位公章填制日期:年月日注: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签字是什么意思?是只签字或盖章就行呢,还是既要签字又要盖章?1、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的,双方签字即合同成立。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合同约定通

7、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使合同成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个人一方签字即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即可使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授权的人代为签字也可使合同成立。3、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双方合同约定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须通过盖章的方式才能使合同成立的,法人单位一方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已经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4、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可以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采用签字使合同生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双方都盖章的方式使合同成立,还可以选择双方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

8、公章或专用合同章的形式使合同成立。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审判论坛责任编辑:加入时间:XX-11-1815:59:46点击:2851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邓广平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

9、,供大家探讨。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一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没有加盖单位印章的情形。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特点,其意志要靠具体的自然人来表达,签订合同也要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只要是在个人权限内,就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已经

10、确认合同的成立。3、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对合同成立应该没有异议,只是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以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前述第2种情形可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既然视为是单位行为,那么不管是单位盖章在先还是个人的签字或盖章在先,都应视为是单位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因此应当认定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几种非正常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1、借盖印章行为。借盖印章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

11、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且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仍与借用人签订合同,则出借单位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2、私盖印章行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私盖印章,此行为实属越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体到私盖印章行为,除印章单位追认外,一般应由盖章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单位应

12、对私盖印章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此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如果是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印章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行为无效,但印章单位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必须是保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等导致私盖印章行为的发生,单位本身有过错,但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主观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单位只能承担过错责任。3、关于单位歇业或被注销后,原单位职工用原单位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合同的相对方因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审查不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由于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其他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

13、错责任。4、私刻印章、盗盖印章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人承担。三、对策基于签字、盖章行为的重要性,在签字、盖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1、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签字、盖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字、盖章。程序上要避免先签字、盖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的现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单位要明确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具体用途,应当盖单位印章的,不能盖单位内部部门的章。同时,应当严格对公章和合同文本的管理,防止私盖或者盗盖印章情形的发生。3、单位应当对合同经办人的具体权

14、限加以明确,合同承办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签字、盖章。防止出现越权行为。授权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既便于单位内部管理,同时也便于合同相对方审查。作者单位: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合同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XX-11-1311:11:13提要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

15、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一)合同书上盖什么样的章有效?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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