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材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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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材料题材料分析题一、有些学生认为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无非和中、小学的思想政治课一样,讲些大道理,而这些大道理,从小到大早就听腻了,于是对“基础”课先入为主的产生了排斥思想。其表现为:一些学生上课时看专业书、看小说、杂志、写作业,用手机发短信的学生大有人在。在课堂上,当认为老师讲到精彩处时,抬头听讲,认为没意思时,埋头干自己的事。还有些学生认为,大学进入了专业学习阶段,专业学习的好坏和今后的求职就业及事业成败息息相关,因此一定要学深学好。而“基础

2、”课讲的内容和我今后的发展没有什么关系,它不可能帮助我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A:请联系实际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你在学习本课程后有哪些收获和体会?答: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学习本课程的收获和体会,要求真实、具体,言之有物。B:在当今的社会生活条件下,在许多人都十分讲求“实际”的情况下,你认为思考人生目的这样的大问题有意义吗?为什么?答:有意义。人

3、的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自觉性,这是人与其他动物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人生目的在人生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二、XX年8月5日上午,黄某在山坡上的责任地里做活,不慎绊倒一块石头,石头滚下山坡,砸伤了正在山沟里放牛的李某。医院检查时,发现李某还患有胃病。治疗砸伤和胃病花费了5200元,李某要求黄某支付,遭到拒绝。请使用一般侵权民事行为理论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答: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知,黄某不慎砸伤李某

4、,其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而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黄某应当赔偿李某治疗砸伤的费用。但是,李某的胃病与黄某的行为没有关系,所以,李某治疗胃病的费用,黄某无须负担。三、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5、。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

6、: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7、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五、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

8、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六、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

9、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七、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

10、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案例分析部分【】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

11、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XX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

12、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

13、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万元。【】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

14、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

15、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

16、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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