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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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律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罚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核心内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区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违反计划生育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一、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生育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

2、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三)生育第一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有法律问

3、题,上法律快车http:/无违反计生证明大概要你的户籍地写清楚“某某人,多大,未婚,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之类即可。要盖两级印章,即你户籍居委会的和户籍街道或镇计生办的印章。祝你成功就职。计划生育证明是证明你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要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再到你家居委会开无超生证明然后那这两样去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开计划生育证明现在已经不是违“反违反计生条例”的问题了,而违反了人口与生育法。具体的处罚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以下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

4、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我已怀孕期78个月了,他们还会实行补救措施吗?:已怀孕期78个月了,作流产是很危险的。准备交社会扶养费吧。有工作么?如果有,那最好是辞职,不要等到着开除,开除处分是要装进档案的。对将的

5、有影响。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市政府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以下简称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非婚怀孕的,按本条规定处理。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转载于:写论文网:律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

6、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XX0元以上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非婚生育子女的,征收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或处罚:一、分娩的住院费和

7、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五、行政处分。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不增加自留地、责任田;不增批宅基地;不享受农村集体福利;不供应平价口粮;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条收

8、养子女,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未办理公证收养子女(包括捡拾弃婴)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办法给予处罚。第七条超计划生育的,除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限制和处罚外,并追回夫妻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第八条对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罚的,可在区、县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额以上加收社会抚育费。第九条对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指标、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

9、法所得、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他这样抓人是不对的,建议你咨询下律师,不用理他们放不放人。因为首先他们抓你父亲就是违法的,再说我也没看明白,你超生了干嘛抓你父亲呢?管你父亲什么事情啊,是孩子的父亲吧?建议你先咨询下当地的律师,因为超生而拘留抓人是绝对不允许的,建议你首先找个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咨询费没有多少钱。如果不方便或者有什么困难你给我留言我可以帮你咨询一下。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处理关于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企业能否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产假待

10、遇?这是目前一些HR可能会遇到或者正在关心的问题。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就这两个问题和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沟通:一、关于企业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只有在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情形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能够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是在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规章制度是立法留给用人单位的

11、自主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最大限度行使该权利以保障企业的有效运行。但是,由于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关系甚密,其法律效力的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将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第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规章制度只有经向员工公示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上述提到的三个条件,即已生效。此时,用人单位理论上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

12、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同时符合生效的三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北京市第十二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为,如果用人单位将此规定写入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又是完全无瑕疵的,那么可以认定为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二,一是此种规章制度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引导方向是一致的,从政策的价值取向上及社会效果上看可以更好的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二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女职工超生不可避免会对

13、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此进行制约,一旦超生普遍,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无法维护。另外一种意见为:女职工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相关法规将接受一定的处罚,且分娩期间的医药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工资待遇,单位还可能给与女职工其他处分,这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就太严厉了。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待遇问题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是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应受的待遇有特别的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用很大的篇幅来规范

14、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那么,此类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相关的待遇问题的处理应以何为依据。实践中,各地规范并不相同,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分娩的住院费和

15、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但是从以上两市的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职工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员工在怀孕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可以以病假处理,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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