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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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内容摘要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摘要: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二、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特征;三、合同有效摘要:概念、特征及条件;四、合同无效摘要: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五、效力待定的合同摘要: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六、可撤销合同摘要: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七、有关合同效力的几个案例分析及结论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摘要:本法所称合同是同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2、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摘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以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摘要:一为合同,二为合意。所以有的学者也以为摘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

3、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熟悉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探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条件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明显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正当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摘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摘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

4、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和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和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探究。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首先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进行分析讨论,是由于其对四种效力类型合同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功能。我以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功能。合同法第44条规定摘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以为

5、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同一论,而否认采用“分离论”的理论。这些学者以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和生效留给了国家往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我以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假

6、如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完全同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夸大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假如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

7、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假如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因此我以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和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以为应具备以下条件摘要: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

8、要件。4、假如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三、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同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回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摘要: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正当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

9、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以为,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正当”。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正当”,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合同假如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10、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以假如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四、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概述。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固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正当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以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摘要: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新题目;2、合同无效的

11、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这其中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方面。但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及合同法第54条等具体规定来看,我以为,无效的请求应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国家不应主动干预。合同无效的原因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摘要: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2、。但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摘要: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事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摘要:假如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假如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以为这一规定是正确

13、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摘要: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摘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假如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我以为,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亦即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或该条款无效,这才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甚至可以看作是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从广义上来看,我们也可以把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等规定都看作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我以为,应把

14、“强制性规范”分为涉及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行政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等类型。有些强制性规范假如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和处理。不管怎样,我以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判定和处理。无效合同的分类摘要:有的学者以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应将无效合同合为三大类,即主体分歧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及内容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但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来看,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能导致必然

15、无效,而且这种分类也很不科学。尽管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但由于新的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摘要: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其根本性条件在于“依法”也就是“正当性”,所以我以为说摘要: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就是正当的合同,也才有可能生效,也就是“不违法即正当”的观点。根据民事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来看,无效合同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摘要:1、“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假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只能是可变更或撤销的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至于对此行为作出正确的界定,根据合同法第5

16、4条的规定来看有两个明显特征摘要:a、当事人出于恶意;b、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由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因此应当确认无效。3、“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合同尽管在形式上是正当的,但是由于其合同的内容上的不法性,所以法律也应予以制裁,作无效合同处理。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所以现在各国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摘要: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此类合同依法不能予以保护,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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