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报告,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核准,外管局(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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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律师工作报告,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核准,外管局(共8篇)新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到外管局进行外汇登记手续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

2、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丹东市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登记:刘淑华0415账户开立的注意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到“外汇登记IC卡”后,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开立按属地原则办理,不允许异地开户。极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的支出”。资本金账户限额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需开立多个资本

3、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只默认一个注册币种,所以企业在去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时要使批复文件与批准证书上出资币种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现象,外汇局将以批准证书上注册币种为准。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从XX年8月1日后,外汇局为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不再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后企业开户信息会自动进入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系统,即视同企业已在该银行开户完毕。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

4、在核准信息有效的7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提醒外汇指定银行在有效期内及时给外汇局做信息反馈,否则系统会自动将开户信息收回作废。银行开户需要提交手续1.外汇登记IC卡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帐户开立正常需要的其他材料。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代字:汇发年份:XX文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XX年第2号),自XX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

5、)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规范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二、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暂停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含网上核销子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三、对试点地区企业的下列业务,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XX年12月1日

6、前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在XX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于XX年12月31日前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按照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XX130号)规定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业务,自试点之日起,相关企业不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上述历史业务纳入总量核查。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二)为保障试点与非试点地区货物出口报关业务衔接,试点期间,企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仍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外汇局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企业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7、。待贸易外汇改革全国推广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按照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法规以及试点法规办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及余额情况。(四)自试点之日起,企业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已发生但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无需办理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单笔确认申请、注销登记等手续;试点地区外汇局暂停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核准有关业务。试点地区银行暂停办理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四、试点期间,对同时涉及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

8、以下规定办理:(一)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审核试点法规规定的材料后,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中对B类企业,暂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不得直接在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二)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9、的,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现行规定审核后,按照试点法规规定样式出具登记表;其中出口收汇业务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扣减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进口付汇业务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审核企业相关材料。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三)对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并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四)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

10、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五)对上述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向银行如实说明自身所在地区、名录及分类情况。企业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由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处罚。五、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试点前组织完成辖内企业名录清理和档案维护工作:(一)提前组织辖内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签署工作。(二)于XX年11月14日前,将辖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企业清单(包括企业代码、外汇局代码,并注明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11、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tradebus,下同),由总局统一导入监测系统:1.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提交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企业,且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无异议的。2.已办理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外企业或已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于XX年11月11日前向外汇局提交了收支确认书的。企业未在XX年11月11日前提交收支确认书的,不纳入总局一次性导入监测系统的名录企业范围,由所在地外汇局在企业提交收支确认书后将相关名录信息逐笔录入监测系统。(三)企业在12月1日试点开始前申请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及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或相

12、关变更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同步更新监测系统的企业名录信息。(四)在XX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试点地区外汇局应登录监测系统,进一步核实、修正已导入的企业名录信息,补全相应企业档案中的关键要素,并按照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特殊标识。对在XX年12月1日前有进出口或贸易收支业务发生的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六、对试点地区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的B、C类企业,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当按照试点法规,尽快重新进行分类考核,并及时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一、政策背景1、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管道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一般有两种途径。第一条路很简单,按照公司法、证券

13、法的规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请上市。这条途径由于须经境内监管机构批准,时间会拖得很长,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并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这些条件超过了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上市条件,事实上只是为少数国有大企业开辟了海外上市的渠道,国内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根本就达不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因此,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只能通过红筹管道方式曲线上市。第二种方式也就是红筹管道方式:民营企业控制人

14、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注册资本在1万美金左右的空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空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或者注册了一家壳公司后再收购一家空壳上市公司,境外壳公司先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从而实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此种方式俗称“红筹通道”。相对于国有企业的红筹上市,业内也把多见于民营企业的这种上市路径称为“小红筹”。这种上市方式,也是作为风险资本的三种退出渠道中获利最高的一种,海外红筹上市成为创投基金的理想选择。XX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红筹通道上市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

15、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无异议函于XX年4月1日被取消,无异议函的取消迎来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高潮。取消无异议函后,通过红筹通道进行IPO的数量当年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XX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亿美元。统计表明,XX、XX两年中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占到目前海外上市总量的79%,而其中绝大多数都采用了红筹模式。无异议函取消后,红筹通道上市环节只在境外的壳公司收购境内的企业或资产时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向商务部审批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至于对境内居民设立的境外壳公司则并不存在监管。2、对红筹通道的监管措施由于缺乏监管,红筹通道一方面被民营企业利用作为海外上市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它又成为资本外逃的主要模式。为此,国家开始在政策层面采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首先发难,于XX年1月发布11号文,并于4月8日发布29号文细化11号文。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需要经过审批;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以及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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