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非法侵占林地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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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彭州非法侵占林地情况汇报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部,全市森林面积万亩,森林蓄积量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83%。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发展,生态安全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监管领域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多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

2、重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市近年来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XX年至XX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3件3人,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查办案件数及人数均占当年查办渎职犯罪的100%。涉林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在我院立案查处的3件3人中,犯罪主体都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其中2人为专职护林员,1人为基层林业站站长。涉林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护林-1-员也可构成该类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

3、著特点是职务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但责任却非常重大。如护林员负责管护的防护林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遭到砍伐,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二是犯罪罪名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涉林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四种类型。而从我院近三年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类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监督过失,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或轻视国家林业资源;客观上由于自己的监督过失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在我院查处的3

4、起涉林渎职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益林被滥伐,对国家林业资源均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三是涉林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近年来,每一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都致使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原通什林场场长王德斌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授意黄有京雇人进入省级公益林21号小班砍伐,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数量达立方米;护林员王兴民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莺歌岭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被滥伐亩,活立木蓄积达立方米。原护林站站长黄洪强、护林员黄景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特种用途林被滥伐-2-立方米。四是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刑罚处罚力度逐年加大。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判决

5、结果轻刑化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林的渎职犯罪刑罚轻尤其明显。XX年,我院立案查处的王兴民玩忽职守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与之相比较,XX年查处的2起涉林渎职案件分别判为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3年半,判决结果均为实刑,刑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主要是由于以往处罚多为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无法对企图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形成一种威慑。这次从刑罚上加大了对涉林渎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增强了预防犯罪的效果。在立案查处涉林渎职犯罪的同时,我院更加注重预防,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与市林业局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方案,建立预防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二是结合办案,积极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林

6、业执法部门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工作。先后向林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件,帮助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三是配合森林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活动。XX年以来,共批准逮捕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10件10人,其中对盗伐滥伐林木作有罪判决的共8件12人。二、近三年我市毁林案件基本情况XX年至XX年,全市受理林业行政案件71件,查处68件,造成林地损失亩,林木蓄积量损失立方米。其中征占用林地案件3宗,造成林地损失公顷;非法开垦-3-林地案件21件,造成林地损失亩;违章用火案件4件,过火面积亩,非法运输、收购、销售木材案21件,查获三角枫树脂吨、苗木23000株、红藤3400条、木材立方米;非法改变林地

7、用途案1件,涉及林地面积1146平方米;非法毁坏林木案1件,毁坏林木立方米,滥伐林木案12件,造成林木蓄积量损失立方米,非法加工林木案1件,责令停产停业,非法运输、收购、销售野生动物案7件。查获各类野生动物53条。XX年以来,五指山市森林公安部门共立案查处涉林违法犯罪刑事案件27件,XX年立案6件,XX年立案10件,XX年立案11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毁林案件的主要特点1、毁林手段由人工作业转向机械化近几年来,从全市林木被滥伐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采用挖机、吊车、拖板车等工具,短时间内将树木盗挖,造成林木大面积损坏;例如,XX年3月6日,在畅好农场五队山头发生一起毁林开垦案件,违法行为人汤

8、某某使用挖机进行作业,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共毁坏林木平方米,毁林面积达亩。2、毁林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地带毁林场所多选在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市县与市县结合部和边远山村,离村寨较远,在隐蔽性强、巡查困难的地方着手实施。例如,XX年11月,在毛阳镇牙令村委会初保村“南-4-霸岭”,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滥伐三颗天然三角枫树,毁坏林木立方米,这起案件就发生在毛阳镇与水满乡交界处的山岭位臵且较难发现。3、毁林方式表现为秘密或者公开从近几年涉林案件分析,极少数村民钻了国家和政府扶贫“退耕还林”“林权改革”等项目的政策空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进入集体林地,甚至在国有林地毁林开垦、公开以“蚕食”

9、的方式进行非法侵占林地。有的秘密在自己承包地或者在侵占的林地内,把林木砍削树皮,或采用注药等手段,使树木慢慢干枯而死,个别乡镇一些村民长期盗采、盗挖“三角枫树”树脂,当做自家的“摇钱树”。4、项目建设违法占用林地造成损失大个别公司、企业急于搞土地开发,进行项目建设,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垦、开发林地,造成林地损失巨大。例如,XX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3件违法占用林地案件,造成林地损失公顷。毁林案件发生的原因剖析1、法律观念淡薄。从被查处的毁林案件来看,涉案人员文化层次普遍不高,法律意识及生态保护意识极其淡薄,根本认识不到毁林行为的严重性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例

10、如,一些当地农民为了侵占林地,大肆毁坏国家公益林,造成林木大面积损坏;还有一些私企老板不依法办理林木运输手续,非法收购、运输林-5-林地征占用方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禁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

11、气、通讯基础设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各地要制定、完善林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维护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凡未依法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无偿划拨国要林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对没有核发林权证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法规抓紧办理。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办理审批补偿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

12、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要抓紧制定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的有关法规,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林业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政策和法规,报国务院审定后施行。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包括经济林;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因此,经济林地也属于林地。林业部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养殖

13、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可见林权证既是关于林木也是关于林地权属的证书。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园地”已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根据森林法第

14、四条第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

15、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审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项规定的材料。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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