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和合同差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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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工程结算,和合同差异大加强合同与工程结算的管理摘要:近年来,随着公司承接工程的增加,合同额也在逐年增长,公司的效益也随之增加,但同时却带来了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同时,工程款到位率逐年下降,造成公司资金紧张。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加强工程合同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关键词:合同结算管理工作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经济形势不断下滑,建筑业竞争愈演愈烈,工程承接难度不断加大,不但工程利润越来越小,而且工程款的催要难度也在加大。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缓解资金压力,必

2、须加强内部管理,减少潜在风险。其中较为重要的就是合同与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1工程合同管理方面工程合同的重要性:进行建筑施工,合同是第一关,合同签订的好坏,不仅仅关系着企业的盈亏和兴衰,还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生存和发展能够更好地进行。一份合同的签订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是否能顺利进行,况且由于建筑市场的相对不规范,资金到位率偏低,个别项目的工程款几年都难于追回,更甚的建设方项目缓建、停建,甚至倒闭破产。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合同成了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便成了关键问题。所以,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一定要做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相关的管理工作。如何规避风险、最大

3、限度地降低风险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工程合同应包括的内容: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合同签订前,需要了解建设方的履约情况、资金情况,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合同标的经营权,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避免盲目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就是合同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一份合格合同主体,首先条件就是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检查合同主体资格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在合同签订时,应尽量采用国家的制式文本,一定要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合同条

4、款中不要有模糊的词句。合同文字的不严谨即不准确,很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甚至引起争议。尤其是在付款方式方面,合同一般规定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但有的条款规定模糊,如“每月支付不超过80%”就太不明确;有的支付比例过低,每国际工程合同外收入结算工作理论与实践摘要:在国际工程中,承包商的合同总收入包括两部分: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因工程变更、追加工程量、索赔、调价、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该部分金额只有在符合规定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针对不同的合同外收入项,承包商需要掌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采取不同的措施。关键词:变更;额外工作;索赔;调价现分项探讨承包

5、商在FIDIC第四版土木施工合同条件下如何做好国际工程合同外收入结算工作。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对原合同工程进行必要的更改。变更是在原合同范围内进行的,合同保持有效,变更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替代被变更部位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或者其它工程量减少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所以变更并不一定形成合同外收入,只有新增加的进退场费或者管理费能够形成合同外收入,另外当原有合同金额已经全部结算完毕或者其它工作项造价无法减少时,变更估价才构成合同外收入。当变更是削减工作量时,合同金额则减少。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第条下达变更令,承包商必须执行,然后根据第、和条进行估价1。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

6、目的设计由业主负责,在扩初设计后就开始招标,然后边设计边施工,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因此从计价方式上来看,FIDIC土木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工程变更的内容不仅包括设计变更,而且还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变动,具体见第条。根据第条进行变更估价时,如果合同中含有相同或者类似工作项的单价,监理工程师认为合适时,则使用该单价或者以该单价为基础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同类工作项的单价,需要承包商提出新单价,工程师审核,业主确认。如果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部位增加新的工作项,也构成变更,除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价外,承包商还可以要求补偿额外的进退场费或者由于工效降低而增加

7、的费用,该费用是对原合同金额的追加。变更是承包商降低成本的一种有效途径。在不降低工程项目整体功能的条件下,承包商可以要求监理工程师或者设计方同意将某些功能过剩的部位降低标准,或者将报价低、施工困难的工作项变更为价格高、容易施工的工作项,或者变更为新的工作项而要求重新报价。要注意的是,变更要尊重业主的权利,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例如一个道路项目原标准排水构筑物设计为现浇箱涵,承包商考虑到进度问题,经工程师同意后将现浇箱涵更改为预制管涵,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要求挖出已铺设预制涵管,重新改为现浇箱涵。2.追加工程量追加工程量是合同外收入的主要来源。追加工程量属于额外工作,增加了项目的功能或

8、者扩大了项目范围,此时承包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可以重新报价,构成合同外收入。但追加工程量和合同变更有时很难区分开,能够指出两者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合同第条规定,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变更令”,但是对于“额外工作令”,因为改变了原合同的内容,承包商可以拒绝执行,也可以重新报价。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师的“变更令”后,要力图证明这是“额外工作令”,从而与监理工程师重新商定合适的费率,在得到业主的认可后,取得合同外收入2。例如某国简易道路项目,在承包商按照业主代表和高级驻地监理指定的道路起点开始施工后,业主提出将该项目的起点从原起点再向上延伸3公里,为保持总工作量不变,同时削减末尾的3公里,但前3

9、公里施工条件也比较差,工作量大。承包商认为该3公里工作量是对原项目范围的改变,属于额外工作,而不是工程变更,最后承包商达到了要求,业主额外支付该3公里工程量价款,同时支付承包商额外进退场费。追加工程量包括两种情况:新增工程或者追加合同。由于竞争性低价竞标,业主的概算往往会有节余,此时业主一般采取追加合同方式使用节余资金,承包商可以重新报价,另外签合同。追加合同可以极大提高原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由于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因为是单价合同,工程决算价高于合同价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可以不另外签合同,但如果是政府项目则需要签署追加合同,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签字,然后财政部门

10、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签字。在实务中,对于一些不好解决的索赔事项,业主往往以实际工程量增加的名义变相补偿给承包商。FIDIC合同条件中没有具体条款来明确工程变更和额外工作的不同,但在实务中经常由此引起争议,建议FIDIC组织对此增加明确的条款。3.索赔索赔也构成合同外支付,关于索赔的文献也较多,在此只论述以下几点:FIDIC合同条款是错综复杂的,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要系统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如何确定一、工程款结算的原则:(一)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

11、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二)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实践中,合同约定涉及的原则:1、价格标准,约定采用定额,还是清单方法;2、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的约定,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3、关于签证的原则,怎样才是有效的签证,其形式和内容的要件的约定,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约定明确的管理流程。二、工程款支付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

12、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

13、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14、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15、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转载于:写论文网:工程结算,和合同差异大)事实鉴定的除外。(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3、成本加酬金。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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