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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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款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于发包方欠付的工程款项享有追偿权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与白拴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与第三人合伙共同出资承建建设工程

2、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合格的或者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该第三人虽然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其欠付的工程款项。1994年10月10日,李喜庆以挂靠的形式,以中牟县城镇建设管理所的名义与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由白拴妮和李喜庆共同出资承建,建设所向白拴妮和李喜庆提取2%的管理费;李喜庆负责施工。1997年12月1日竣工,并将所建房屋的钥匙交给镇政府方,同日,镇政府给城建所下达“变更通知书”,白拴妮按镇政府的要求对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并就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了决算。其决算工程款为44744元。

3、白拴妮对承建镇政府大门东西两侧的二层门面楼和围墙施工结束后,镇政府给付元工程款后,下余工程款经白拴妮多次催要,镇政府以种种理由未付,XX年白拴妮要求县政府清欠办公室催要;同年12月13日和27日,镇政府先后给中牟县政府清欠办公室出具了两份“官渡镇关于建筑欠款情况的说明”,005年2月,李喜庆与白拴妮进行了合伙建设项目的清算,白拴妮享有镇政府临街楼施工的全部债权。镇政府称该工程非白拴妮所承建,未提供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白栓妮是否有权向被告镇政府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喜庆以城建所的名义与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与白拴妮共同出资,合伙承建了镇政府的临街综合楼等工程。对该工程

4、城建所没有出资,也没有参加工程施工,白拴妮和李喜庆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白拴妮符合主体资格,即白拴妮、镇政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白拴妮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镇政府称其工程非白拴妮所承建,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而白拴妮不仅提供了盖有镇政府印章的工程合同、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工程预决算书,而且还提供了镇政府时任镇长助理张清立收到楼房钥匙的收到条,因此,镇政府主张工程非白拴妮所承建之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10月10日,李喜庆以城建所的名义与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城建所没有出资,

5、白拴妮和李喜庆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白拴妮与镇政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是正确的。以此认定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对此应予维持。白拴妮以工程合同、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工程预决算书以及镇政府时任镇长助理张清立收到楼房钥匙的收到条请求镇政府给付下欠的部分工程款,因镇政府在双方没有对该工程进行决算和清付工程款既对该工程投入使用,原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的价格乘以该院实际勘验工程量的总平方米予以确定,并无不当。镇政府上诉称其工程不是白拴妮所承建,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镇政府以此为由的上诉请

6、求,法院不予支持。二、案件来源中牟县人民法院牟民初字第1352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郑民四终字第1549号三、基本案情1994年10月10日,李喜庆以挂靠的形式,以中牟县城镇建设管理所的名义与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邵岗乡临街门面楼,工程地点:邵岗乡郑汴路北侧,仓狼路以西。工程内容:建筑安装。承包范围:土建水电。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造价包干。工程性质:新建。开工日期:94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95年1月30日。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335元平方米,按竣工实际面积计算、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最后进行决算。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开工前预付八万元

7、,由工地负责人结算。合同还就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竣工结算、保修等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补充了下列条款:1、该工程开工前甲方先预付乙方工程款捌万元方可开工,下余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同,甲方应在叁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95%,下余满一年时一次付清,如违约甲方承担剩余款项银行贷款利息。2、施工中发生地方干扰由甲方出面解决。合同签订后,由白拴妮和李喜庆共同出资承建,建设所向白拴妮和李喜庆提取2%的管理费;李喜庆负责施工。1997年12月1日竣工,并将所建房屋的钥匙交给镇政府方;同日,镇政府给城建所下达“变更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城建所:根据目前形势发展和现场需要,经乡政府研

8、究决定,乡政府大门两侧门面楼进行以下变更:一、乡政府大门两侧两层以完土建工程,因建大门,需要拆除两侧建筑物各一间,面积平方米;二、原顶层女儿墙拆除,变更为古建筑琉璃瓦,集体做法见附图一、二;三、原楼梯拆除,由中间移到东西两边。以上变更望贵所接此通知后,抓紧组织人员施工,变更增减工程完工后,按有关规定按实进行决算”。白拴妮按镇政府的要求对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并就变更部分的工程进行了决算。其决算工程款为44744元。白拴妮对承建镇政府大门东西两侧的二层门面楼和围墙施工结束后,镇政府给付元工程款后,下余工程款经白拴妮多次催要,镇政府以种种理由未付,XX年白拴妮要求县政府清欠办公室催要;同年

9、12月13日和27日,镇政府先后给中牟县政府清欠办公室出具了两份“官渡镇关于建筑欠款情况的说明”,13日说明中,以“经济困难为由,待经济形势略由缓和,将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分批清还欠款”。而27日的说明中,则以该工程是“半拉子”工程,并称“后来,临街楼建设的前期承包人来镇政府要求清付工程款;但拿不出施工合同和以前领的工程款手续,致使工程款结算无据可查,没法结算”。XX年2月,李喜庆与白拴妮进行了合伙建设项目的清算,白拴妮享有镇政府临街楼施工的全部债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白拴妮、镇政府双方代理人的参加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情况为: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大门两侧,南邻郑汴公路。大门东侧为两层楼房,

10、上下各八间,东西长为米,宽米;楼顶为琉璃瓦,墙体为白瓷砖。前后均有安全窗。楼东侧东北角为转角楼梯,西侧为镇政府值班室,为半S型平台一大间;大门两侧为两层楼房,上下各七间,东西长米,南北宽为米,前脸走廊为一层,宽米,后脸走廊为两层,宽米;楼顶为琉璃瓦,墙体为白建设工程项目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清偿责任分担案件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欠付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项的,该承包人应当偿还该工程款项。若该建设工程尚未经过工程结算,系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项而导致承包人不能及时结清与他人的工程欠款的,该发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项内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的责任;若该建设工程承包人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11、施工企业名义承揽的,则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无资质的借用企业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一、案件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泉民初字第0807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徐民终字第993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徐州市

12、环秀山庄系康馨园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为完成该项目A区住宅楼的建设任务,康馨园公司与李乐党进行了前期协商,在此基础上,康馨园公司与长安公司签订了环秀山庄施工合同,后康馨园公司、长安公司、李乐党于XX年4月18日签订环秀山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康馨园公司作为发包方、长安公司作为总包方、长安集团兴建分公司李乐党施工队作为实际施工方,乙方接受甲方和监理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协调各方关系,督促丙方按时完成各项施工任务;承包范围为环秀山庄A区住宅楼第一标段,但不包括甲方指定的分包项目;承包价格为380万元,不含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甲方确定的设计变更部分及室外附属工程的费用;工程款由甲方、监理方共同

13、签署按工程进度支付,乙方收取丙方的管理费用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由乙、丙方友好协商解决。该协议甲方处加盖了康馨园公司的印章,乙方处加盖了长安公司合同专用章,丙方处原为李乐党签字并加盖长安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印章,后李乐党签字被划去,而代之以张兆喜签字。XX年4月25日,长安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与张兆喜签订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张兆喜作为环秀山庄A区住宅楼一标段的直接负责人,承担安全、质量、经营管理责任等。同日,张兆喜向长安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负责施工的环秀山庄A区住宅楼一标段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个人负责,与长安公司兴建工程分公司无关。李乐党主张,张兆喜的上述签字行为系

14、在其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代签的,实际的工程承包人系李乐党而非张兆喜。上述协议签订后,李乐党即带人进行施工。XX年,李乐党从他人处接手了环秀山庄A区住宅楼二标段工程。XX年7月,李乐党在没有完成所承包工程的情况下因故撤离工地。施工过程中,康馨园公司经由长安公司向李乐党支付了400余万元的工程款,长安公司收取了上述工程款中的近10万元管理费。但康馨园公司、长安公司、李乐党未对李乐党施工的工程进行审计结算。李乐党在施工过程中,将其中的模板工程承包给孙中亚。双方于XX年7月2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孙中亚承包环秀山庄A区工程一标段的模板工程,A1A2A5A6A10双拼模板以每平方55元,北公建模板以每平方6

15、0元,按图纸设计面积进行计算造价。双方协议签订前的XX年5月,孙中亚即进入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李乐党已支付孙中亚10余万元。其后,李乐党在XX年从他人处接手了该项目二标段工程,XX年3月2日,李乐党与孙中亚签订承包环秀山庄A区工程二标段模板工程的协议书,约定A3A4A5双拼模板每平方55元,独立A7A8A9A13模板每平方50元,按图纸设计面积进行计算造价。但对此协议中的A3A4号楼模板工程孙中亚并未施工,A7A8A9A13号楼模板工程孙中亚进行了部分施工,后孙中亚因故离开工地,李乐党将该部分模板工程承包给孙善泽施工。经孙中亚与李乐党结算,李乐党以长安公司李乐党施工队的名义为孙中亚出具落款日

16、期为XX年7月26日的欠条一张,内容为:环秀山庄A区一标段、二标段欠支模板工资款元,大写壹拾玖万柒仟元整。孙中亚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遂持上述欠条以长安公司、康馨园公司、李乐党为被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工资元。长安公司辩称,孙中亚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无法确认,并且长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李乐党,长安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康馨园公司辩称,1.其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向长安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拖欠问题。2.对于孙中亚起诉的元数字有异议。3.工程是由李乐党与张兆喜共同承包,张兆喜与长安公司也签订了合同,应将张兆喜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李乐党辩称,孙中亚承包工地的模板工程,拖欠孙中亚的工程款是根据他干的工程量计算出来的;拖欠孙中亚的工程款属实,但长安公司与康馨园公司一直没有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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