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控制度(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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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内控制度(共5篇)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大纲要求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熟悉证券公司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条件;熟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熟悉客户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熟悉集合资产管理

2、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控制措施;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考点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考点解析:1.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2.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其特点是:第一,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

3、一对一”;第二,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第三,必须在单一客户的账户中经营运作。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其特点是:第一,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第二,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第三,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第四,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特点是:第一,综合性;第二,特定性;第三,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考点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考点解析:1.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的条件;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向证监会提交的材料;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申报、受理和审核。经纪业务总部培

4、训部BrokerageBusinessHead-officeTrainingDepartment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考点三: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考点解析:根据中国证监会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应当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

5、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考点四: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考点解析: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

6、或商业银行代为推广。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

7、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经纪业务总部培训部BrokerageBusinessHead-officeTrainingDepartment考点五:客户资产托管考点解析:1.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客户资产中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客户有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

8、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2.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出具资产托管报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考点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考点解析: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健全内控、规

9、范运作;投资风险客户自担。2.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尽职调查及风险提示;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客户资产托管;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客户资产管理账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业务档案管理。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基本事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4.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合理的规模控制;完备的合规检查;科学的风险评估;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考点七:集合

10、资产管理业务考点解析: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内控制度经纪业务总部培训部BrokerageBusinessHead-officeTrainingDepartment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2)推广安排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

11、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筹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

12、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材料。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并在计算公司净资本时,根据投入资金所承担的责任如实扣减

13、公司净资本额。登记、托管与结算。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银行进行符合。席位1)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如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位进行。单个会员管经纪业务总部培训部BrokerageBus

14、inessHead-officeTrainingDepartment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席位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席位变更的手续。2)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如下: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通过自由专用席位进行。1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席位,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席位。投资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流动性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必要的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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