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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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资产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提示鉴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结构、特定投资方法和特定投资对象等原因,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委托人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重大风险。委托人保证已经充分阅读了本合同,并充分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的各类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分为A类委托人即优先级和B类委托人即次级。一、A类委托人本金部分或者全部亏损风险。在极端市场情形下,可能发生B类

2、委托人本金亏损乃至全部亏损,此时A类委托人本金存在亏损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积极有效的投资和调整,以控制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率下行风险,尽力避免发生此种情形,但本资产管理人不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亏损。二、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特殊投资对象,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以及证券市场状况,资产管理人因而无法实现委托人预期利益的风险。三、本合同不能按期终止的风险如果所投资股票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文件等规定,不能在本合同的存续期内变现而导致合同不能按期终止的,委托人将面临不能按期收回投资及收益的风险。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

3、不能变现资产进行管理和托管,则委托人将继续支付管理费和托管费。四、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的风险鉴于A类委托人、B类委托人约定,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定增未成功的,则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因此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而出现经济赔偿责任的,合同相关当事人将按照以下原则承担责任:因A类委托人原因造成失败的,则由A类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B类委托人原因造成失败的,则由B类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A类委托人、B类委托人共同原因造成失败的,按照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五、其他风险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4、损失;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4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4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9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0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1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5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16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8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9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1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4十五、越权交易处理.27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9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

5、用与税收.35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6十九、报告义务.36二十、风险揭示.38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0二十二、违约责任.43二十三、争议的处理.44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4二十五、其他事项.45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X

6、X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7、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投资说明书:指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金鹰XX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8、投资者。资产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

9、最长不超过1个月。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

10、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特别声明与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

11、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12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12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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