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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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安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单个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切

2、实可行的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筹措与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技术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和事故,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

3、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发放审查合格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方案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无线信号

4、覆盖或者安装物联网远程监控设备,并负责向电梯产权所有者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商品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应当组织共有人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电梯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梯机房应当配备通风设施和降温设备。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照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方案设置电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电梯采购应当根据电梯分类监督管理信息,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手续。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示选购电梯的品牌、选型配置等信息,并载入房屋销售合同。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委托的电梯销售单位告

5、知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电梯销售单位名单。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对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

6、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该物业服务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应当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

7、管理人员;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保障电梯轿厢内无线通讯信号覆盖或者物联网远程监控设备的畅通;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及时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电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隐患整改建议;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经费的筹集与投入;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第十五

8、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使用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记录;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发现电梯运行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妥善保管电梯钥匙;接到电梯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修理作业人员实施救援;法律、法规、规章

9、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第十七条乘客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浏览次数:1626发布时间:XX-02-01字体大中小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锦斌XX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

10、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

11、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梯

12、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并负责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九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前款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

13、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正常使用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14、,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章使用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

15、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附件2WFXX-02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1、本合同所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2、所有权者,是指电梯产权所有人。3、使用管理者,即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甲方:乙方: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明确甲方,即电梯所有权人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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