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地产税征收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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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房地产税征收的几点思考和建议新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据说已经进入程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本届人大任期是到20xx年底,因此,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20xx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20xx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不少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方案也很多。本文就“居民个人用房-住宅”的房地产税的设置与开征做一探讨,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及商铺等房屋的税收设置不在此文研讨范围。一、新房地产税开征的目的和意义 一个税种的设立和开征,要有准确的定位。新房地产税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全面对居民房屋征税?还是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不动产的合理配置

2、?这都需要政策制定之初就有明确的定位。笔者认为,新的房地产税应该作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一个税种,长期来看,可以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一个固定来源,短期来看,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房地产市场过度炒作。住宅房屋等资产,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国民的财产投资项目,但应避免成为投机的市场,应用税收政策予以调控,是切实可行的策略之一。因此,新房地产税的开征,主要目的是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让占有房地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这样就可以一方面抑制住房上的奢侈性消费,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另一方面还可以抑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 房地产税是对依附于土地上的固定建筑物-房屋,一并设置开征的一

3、个税种,从世界各国来看,大多就是为地方政府提供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因此,必须明确房地产税就是一个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房地产税本身可能会影响房价,但不会成为影响房价走势的决定性因素。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中国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这在国际上难以找到借鉴先例。即便将来全面开征,规模也远不及私有制下的房产税规模大小。因此,新房地产税开征后对财政收入的增加幅度,不应作较大考虑。二、房地产税怎么设置,征收对象及免征额。 从目前已经在征收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来看,很不理想,征收难度和征收成本都相当大。信用体系不健全,财产信息平台共享差等等

4、,都制约了“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效果。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人员难以找到房产的实际所有人,缺乏强力征收手段,有的地区税收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 鉴于已有的房产税征收经验,笔者建议新的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为“拥有房地产产权的个人”。以居民个人为主体,不要以“家庭”为单位来计算。理由如下: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有充分的提前量,尽量避免由于政策的漏洞,造成人为的社会矛盾和人伦乱象。如由于XX政策等因素,造成不少城市“人为离婚”剧增,不少高龄老人也加入离婚行列,由此造成的社会乱象,到头来,还是会责怪到政府的政策制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所以,新的房地产税,纳税人设为“个人”比较适宜。比如:房地产税的免

5、征额假设为xx0平方米,居民个人拥有xx0平米以内的住房,是不用纳税的,一个家庭,如两夫妻带2个小孩为例,两个大人拥有的免税面积为200平米(小孩在18岁或xx岁以前,属于被监护范畴,可以以法律或条例规定,不允许本人购置或持有不动产,不纳入免税范畴),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居民拥有一定的不动产挪腾空间,以一套房70平米计算,一个家庭可以拥有2至3套不用纳税的房屋,这对我国居民的实际使用房屋情况,是比较适宜的,也有利于居民财产的配置和社会稳定。超出了这个范围,即使税率设置高一点,也会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三、房地产税的征收环节。 新的房地产税怎么征收?这是一个较大的难题,笔者认为,只有在全国范围内

6、,所有房地产信息共享一个平台,依据关键词:姓名+身份证号,可以查询任何一个人的不动产信息。并将以上信息同步导入税务系统的“金三、金四”系统,自动生成应纳税系列基础资料,才有可能促进房地产税的征缴。 房地产税的纳税,应由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组成“家庭”的,可以提供家庭组成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组合申报。在不同城市拥有住房的居民,可以自行选择免税的住房(或以户籍所在地优先),选择另外纳税的住房。一旦申报纳税信息成功,也将反馈回全国共享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标记年度已纳税标志。对应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将进入全国诚信黑名单体系,在多个环节在全国予以限制其行为,如:禁止出境、乘坐飞机、动车、高铁、轮船、贷

7、款、参股企业、入住三星以上酒店等。对违规办理以上业务的企业,将予以严惩。对于长期的“老赖”等,将在适当的公共场所,公告其欠税信息。总之,在宽免税的基础上,不纳税是不得人心的行为,严惩将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逃税将四面楚歌,为人不齿,这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四、房地产税的税率或税额设定。 鉴于免税范围较宽,基本上可以满足国人的财产配置,所以纳税部分的税率或税额的设置,可以用递进档次,强力征收。对于超出基本部分较高的,甚至可以加倍征收。笔者建议可以仿照目前“土地使用税”的增收方式,设定不同面积对应不同税额的方式,比如:单位:平方米50 及以内xx0及以内xx0及以内200及以内200以上xx元/平米20元/平米40元/平米80元/平米xx0元/平米 当然,具体的税额标准,可以由所在省人民政府划定,报国务院备案,按照东部、中部、西部的不同经济地区的实际情况,区别设定,但一定要纳入全国统筹考虑,避免地方之间新的不衡竞争。 以上是个人对房地产税的设置与征收的几点思考和建议,不妥之处,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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