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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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是以保护福州城市珍贵的文物古迹、纪念建筑物、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达到保持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目的。 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城市现代化建设要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结合。新的建设要体现时代精神、历史民族传统、地方特色,要与周围环境互相协调,形成福州城市独特风貌。 2.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除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外,还要继续调查,鉴定新的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划定其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2、。 文物保护范围的区划,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3.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它们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性质相同、形态协调、集中成片,具有典型意义的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园林景区等。规划确定屏山、乌山、于山、冶山、西湖、三坊七巷、朱紫坊、大庙山、南公园、烟台山、古城山、淮安、林浦、螺洲、鼓山、阳岐等16处为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范围划定,确定其保护和整治目标。 3. 从整体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格局和宏观环境。 (1)福州的古城保护范围,东起五一路、五四路

3、, 西至白马河(包含西湖),北至屏山北麓,南至东西河。 (2)重点保护“三山两塔一条街”空间格局, 使其得以凸显而不受到破坏。由“三山”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性质、形态等方面,应加以协调和控制。在“三山”之间划定视线走廓,宽度为100M。视线走廓之内的建筑高度限于24M以下, 视线走廊围合的内三角范围内的建筑高度限高48M。 驻山所有单位不得进行新的建设,除必要设施之外,按规划逐步搬迁,实现“还山于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其宽度原则上为2030米;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其宽度原则上为3050米。在建设控制地带中的各种建设,在建设高度、色

4、彩、形式等方面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持和谐、协调,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优良景观。 (3)保护八一七路的古城历史发展中轴线。 八一七路贯穿古城南北,形成“三山鼎立、两塔对峙、西湖独秀、闽江萦绕、河池纵横、浓荫覆盖、一线贯串”的城市特色,在轴线上留下许多重要的历史遗迹。规划在历史发展轴的节点地段,保存历史环境,开辟城市广场。 (4) 保护和恢复与古城沿革兴衰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及其风貌。主要有西湖、白马河、晋安河、琼东河、安泰河、屏东河、公正河、路通河、东西河等。治理污染,整治环境。 (5)精心设计古城的绿化, 加强保护以古榕树为代表的古树名木,保护“榕城”风貌。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古迹,应细心加以保护。同时,应培植新的榕树,弘扬“榕城”特色。 61.福州的隐形历史文化,十分丰富并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对旅游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应当结合名城的保护,进行积极的保护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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