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邕宁区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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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邕宁区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推动我城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143号)精神,为促进我城区微型企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自主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

2、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基本原则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监察、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农林水利、文化新闻出版、残联、移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统一

3、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城区区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4、。监察、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城区发展微型企业1300户,从业人员10000人以上。每年力争发展微型企业260户以上,从业人员2100人以上。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孵化成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四、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一)成立邕宁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城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及监察、经信、教育、科技、民

5、政、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农林水利、文化新闻出版、残联、移民、工商、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各部门、各乡(镇)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邕宁分局,工商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工商部门要会同经信、财政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 2.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 3.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

6、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4.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 5.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6.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 7.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8. 民政、农林水利、文化新闻出版、残联、移民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财政、税收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在当地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有条件的为微型企业划出专用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城区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

8、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发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扶持的微型企业的标准。 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 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9、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 “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 50%。 微型企业创办人

10、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 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社保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

11、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根据我城区实际情况,向具有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六、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城区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 “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 “财政补一点、税收扶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

12、,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 30%以内。其中,对我城区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30%,市财政(城区)共同负担 7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财

13、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 3个百分点。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

14、域,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 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 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六)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政府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经信、科技、环保、农林水利、交通运输

15、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七、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积极开展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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