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保险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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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2012 保险市场年报:分红险独大局面将更严峻和讯保险 2012-01-30摘要 摘要:2011 年是保险业的低潮年,保险业在政策法规、销售渠道、市场利率、资本市场等方面遭遇了多重调整,整个保险行业在经历了前几年的快速发展后,开始进入转型的关键时点。2011 年保监会出台保险业的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即 2011 年 8 月 3 日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重点强调了两点:一是对行业速度的关注全面让位于对质量和结构的重视;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业投资渠道。纲要的发布表明了保险行业发展将进入一个从粗放型外延式发展到内涵式发展的深度转变和调整的新时期

2、。2011 年 1-11 月的原保费收入为 14495.48 亿元,同比增长7.85%,较 2010 年全年的同比增速下降 22.59 个百分点。究其原因,是由于 2011 年寿险发展放缓直接拖累了整个保险行业业务发展。受到渠道不畅以及产品吸引力下降的双重影响,2011 年寿险业务进入瓶颈状态,保险公司过去的圈地、求规模、牺牲质量的做法所造成的弊端逐渐明显。而财产险保费收入经过 2010 年的爆发式发展后,受到汽车销量以及保有量增长放缓的影响,增速从 2010 年 35.46%的高景气增长速度滑落至 18%左右。除了业务发展速度放缓外,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也较 2010年出现回落。到 2011 年

3、三季度末,保险公司实现资金运用收益 1353.8 亿元,平均收益率 2.7%,年化后投资收益率为 3.6%。业务发展和投资收益的双重困境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2011 年出现快速下滑,普遍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为了缓解偿付能力不足问题,2011 年共有 66 家公司增资 900.00 亿元,共 15 家公司发行次级债 600.50 亿元。2011 年保险产品的发展更加不平衡。经过前几年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保费规则的变化,2011 年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分红险“一险独大”的特点,而传统型保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以下简称投连险)都呈现萎缩的状态。为了缓解我国保险产品严重单一的问题,2011 年

4、 5 月 5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 624 号)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引进新的保险险种变额年金,以期通过推动投资型和养老型保险产品的创新来丰富和改善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由于万能险、投连险在实施新会 计准则后已不能被全部计 入年度保费收入, 对保险公司市场规模扩张的贡献越来越小,大部分公司 对其必然有所收缩。 预计 2012 年在资本市场转好前景不甚明朗的预期下,投资型保险市 场中分红险“ 一险独大”的情况将更加严重,这一方面将使产品继续向“保障功能” 回归,另一方面由于业务过于集中,也 对监管部 门提出了更高的市场风险监控要求。目录:1. 2

5、011 年保险监管政策评述 31.1.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引导投资型保险提升品质,进一步放开保险业投资渠道 31.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全面规范银保市场 41.3. 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养老/理财保险创新产品起步缓慢 51.4.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初建保险公司退市之道 72. 保险行业发展状况 82.1. 2011 年保险低潮年,保 费收入增长放缓 82.1.1. 寿险保费收入增速持续下滑,银保和个险营销渠道双困 扰 92.1.2. 产险高位盘整,成本率 进一步提高 102.2. 固定收益投资比例稳定,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下行 112.3. 偿付能力不足

6、,保险公司融 资需求巨大 133. 2011 年保险理财产品市场状况 143.1. 分红险“一险独大” ,投连险、万能险齐萎缩 143.2. 万能险运行:前 11 个月仅 1 款万能险年化收益超过 5% 153.3. 投连险收益账户运行:保守型账户获得 2011 年年度收益桂冠 174. 2012 年保险理财市场展望 194.1. 通胀、利率预期双降,分红险仍然领唱主角 194.2. 利好政策推动,养老保 险加快发展步伐 201. 2011 年保险监管政策评述 1. 2011 年保险监管政策评述1.1.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引导投资型保险提升品质,进一步放开保险业投资渠道2011

7、 年对保险业发展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 2011 年 8 月 3 日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该纲领明确了我国保险业“十二五”期间(20112015 年)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全行业的行动纲领,是保险监管机构引导保险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从微观角度看,纲要指明了保险公司未来五年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了对保险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改革方向。一是纲要对行业速度的关注全面让位于对质量和结构的重视。纲要中量化指标很少,通篇只提出了四个量化指标,即“主要目标”是“2015 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 3 万亿元。保险深度达到 5%,保险密度达到

8、 2100 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 10 万亿元。”应该说,这几个指标是相对保守的。2015 年保费收入要达到 3 万亿元,意味着这几年的保费预期名义增长率为15.7%,相比“十一五”时期保费收入超过 20%的增长速度,增长预期明显降低。2015 年保险深度达到 5%,就意味着我国 GDP 届 时为 60 万亿元,据此推算,保险业对我国 GDP名义增长率的预期是年均 8.5%左右,也假设得比较稳妥。这表明监管部门对目前保险业的发展有了新的定位。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过去的圈地、求规模、牺牲质量的做法将无以为继,当前行业的主要矛盾是质量和结构问题。也就是说,未来的五年,保险

9、行业必须要从只追求保费规模的粗放型外延式经营向追求利润和品质的内涵式经营转变。这必将引起保险公司竞争战略、产品研发、风险控制、运营管理、销售渠道建设等全方位的转型改革。改革的大趋势也将对投资型保险业务有一定影响。作为吸引保费的重要手段,投资型保险一直是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的主打产品,尤其是分红险需求旺盛,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 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收入比重达 91.6%,寿险市场呈现“一险独大”的特点。如果保险行业要实行专业化的转型调整,那么未来几年保险公司推出投资型保险将越来越谨慎,不再只注重产品的新发量,而是更致力于提高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在分红险占绝对

10、比重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公司的投资水平和盈利水平将成为未来保险公司市场竞争的核心。投资收益的差异化将决定保险公司的差异化,而这必然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使投资型保险真正起到为投保人提供生命和养老的长期保障作用。二是纲要明确了进一步扩大保险业投资渠道的改革方向。“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医疗机构、汽车服务等相关机构股权。加强保险资产战略配置,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明确保险公司资金的股权投资领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 同时要“研究探索设立专业

11、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高投资效率,满足创新业务和另类投资的需要”,明确提高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的要求,并且将为逐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供政策支持。这符合保险公司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型的需要,也将为提高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收益奠定市场基础。1.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全面规范银保市场2011 年 3 月 7 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 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促进银保发展方式转变。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通过银行

12、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 50%。但银保业务中一直存在大量的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导致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投资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为了避免银保业务乱象影响银行业的形象,2010 年 11 月银监会单方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限定银保合作模式为“一对三”,

13、即一家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三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同时撤销保险公司驻银行销售人员。受此影响,保险公司银保业务遭遇急刹车,2010 年第四季度银保保费收入普遍出现大幅下滑。相比通知,指引是由保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是迄今为止对银保市场较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对银保合作双方具有更有效的规范作用,比如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根据对方的资质来确定合作范围和数量,突破了通知中“一对三”的束缚,这将缓解银保保费锐减的问题,有利于银保更广泛地开展合作。指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银保市场进行了规范:1、规范银保合作,提高合作关系的稳定性。2、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3、规范银保产品管理,确保向客户

14、销售的保险产品依法合规。4、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5、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责任划分,防止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6、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防范和打击销售误导。7、强化银保财务核算管理,防止粗放经营和恶性竞争。8、加强监督检查和同业交流,提高制度执行力。指引的另一个重点是读消费者的保护性规定:“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防止因频繁更替合作对象而产生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规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驻点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投连险不得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以避免“存单变保单”的误导销售。在发生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时实行首问负责制,防止因相互推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

15、此外,指引也突出了对银保业务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目前我国银保渠道销售的产品仍主要是低利润率的简单投资型产品,而未来监管层将鼓励保险公司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同时借助商业银行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如指引中规定银行要根据保险产品复杂程度区分销售区域,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保险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以及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售后服务等。这些规定无疑为银保产品升级、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的职责分工都做出了明确指引,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的银保理财产品。1.3. 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养老

16、/理财保险创新产品起步缓慢2011 年 5 月 5 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 624 号)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 5 个城市作为第一批经营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城市,由此养老保险和理财保险市场上再添新品。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人身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被称为“升级版”投连险,它和投连险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由保险公司设立一个或多个账户,每个账户相对独立,与其他账户资金相隔离,以确保核算清晰;二是账户的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账户管理费用;三是收益标的是股票、基金、债券,各类标的投资比例也和投连险相同;四是保单收益随投资收益波动而不固定。变额年金保险和投连险的根本区别在于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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