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笔录还是审理报告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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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议庭笔录还是审理报告在先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XX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地点: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合议人:那,满,开,记录人:宗评议内容:关于原告诉被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宣判。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所争议的10亩地经营权归谁所有。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正当,是否支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提供一枚合同书和一枚证据、一枚收据、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一份台帐、一枚嘎查村主任工作交接书。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土地承包

2、经营权属原告的事实,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以上证据均不属实。二、提供扎价鉴字070号鉴定结论书及一枚鉴定费收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转载于:写论文网:合议庭笔录还是审理报告在先)为6048。00元,并花去鉴定费的事实。二被告质证意见,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和鉴定费。被告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供一枚证据,意在证明,对所争议的10亩中的8亩地也享有经营权,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这不是所争议8亩地的承包费收据,而是别人承包土地的收据。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提供了一枚证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地中的2亩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并交纳承包费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这枚交纳承包费的收据,也不是

3、所争议的土地的收据。本院认为,镇嘎查委员会于XX年3月10日,该争议的10亩地承包给在先。XX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又承包给被告、,并由村长收取承包费。该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原告提供的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和一枚证据、一枚收据相互印证,能证实原告所诉10亩地系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扎价鉴字070号鉴定结论书和一枚价格鉴定费专用收据,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委托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故对原告提供的确价格鉴定结论书应

4、予认定有效,其提供的关于价格鉴定费的证据系派生的,亦为有效,被告、各提供的一枚证据能证明已交承包费的事实。但嘎查委员会与原告在没有解除承包关系之前又承包给被告、,并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嘎查委员会于XX年3月10日与原告未签定承包合同书,将该10亩地承包给原告,并由书记收取承包费,XX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又与被告、未鉴定承包合同,原告种玉米后二被告翻种了绿豆而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判决二被告赔偿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6048。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本院认为,土地

5、承包经营权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用益物权。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排除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本案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明知道原告先承包,又已种完地的情况下,按照嘎查委员会的无效行为,盲目翻种的行为,已构成共同非法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共同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所承包的10亩地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为保护农村土地政策和稳定与实施,确保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开:同意以上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6、土地管理法第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10亩地承包经营权。二、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亩地玉米可得利益损失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那:同意以上二人意见,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价格鉴定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满:同意二人意见。合议结果: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10亩地承包经营权。二、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亩地玉米可得

7、利益损失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案件受理费元,价格鉴定费元,合计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合议庭成员:记录人湖南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侵权纠纷评议时间:XX年10月19日评议地点:南华大学模拟法庭参加人:审判长:卢明,审判员:邢珊,傅加新记录人:书记员:赵海丽评议记录:审判长卢明介绍案情原告方衡阳市信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侵权,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开庭审理。经审查,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在对衡阳市雁峰区解放

8、路103号门面进行装修过程中与原告衡阳市信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之员工发生冲突,造成原告下属四名员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应予赔偿,但店内财产损失,不予支持。邢姗:经审查,大华社区对信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员工的损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负赔偿责任,而店内财产损失,证据不足。傅加新:在本案中,我认为,大华社区对信达通信公司员工的身体的损伤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负赔偿责任,同时信达通信公司提供的关于店内财产损失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认定该损害事实的发生。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1、被告衡阳市大华社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衡阳市信达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下属受伤4名员工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共计元。2、驳回原告关于店内损失赔偿

9、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许霆犯盗窃罪一案时间:XX年8月31日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郑允展审判员钟育周、聂河军书记员:纪正海记录如下:郑允展:被告人许霆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今合议庭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进行合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偶然性我认为应该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看二位的意见。钟育周:我同意郑庭

10、长对本案定性的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外,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许霆事后与家人积极筹钱准备退还银行的证据可以认定许霆有悔过表现,同意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我觉得具体可以判处其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聂河军:对于二位的意见我并不十分同意,我认为许霆在第一次之后的170次取钱中都有主观恶意,并且具体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可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经融机构,其行为虽有偶然性但也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觉得不应该在法定刑之下定罪处罚,应坚持罪刑法定,判处其无期徒刑。钟育周:我不同意聂河军的量刑意见,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许霆盗窃案因其存在特殊的社会性,也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性。其行为应

11、从以下两点考虑: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郑允展:我同意钟育周的量刑意见,根据许霆的犯罪的具体情节及认罪表现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霆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有悔过表现的意见。我的意见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看两位的意见。钟育周:同意以上量刑意见。聂河军:我坚持自己的意见。郑允展:好,根据合议庭合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以下意见。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元,发还受害单位。以上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下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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