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诉讼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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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诉讼,诉讼统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统计民间借贷作为民间传统融资手段,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但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运行不规范、缺乏监管、经济波动等因素,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开江法院民二庭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和标的也在逐年上升。根据我院民二庭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对此,笔者通过统计,分析了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审理难点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一、当前我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审判基本

2、情况:从以上统计表可以看出,开江法院民二庭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数占民商事案件数的比重比较大。二、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近年以来市场经济行情变化大,往年较为热门的投资行业整体都遭遇滑铁卢,这些企业又往往是从民间融资而来,稍有风吹草动,债权人蜂拥而至都急于想收回借款,资金链一断,诉诸法院的民间借贷数量可想而知。涉及群体诉讼的较多,同一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比往年增加了不少。特别是当个别人启动法律程序时,很多债权人为了能够参与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纷纷到法院诉讼,从而引发群体性案件。案件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们追求高额的利润。一些人只考虑高额利润,对借款人的履行能力和自己所面临的风险考虑不周

3、甚至根本不予考虑,有的甚至对借款人家住哪里和担保人的情况都一概不知,还有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在将借款人房产证拿在手里就算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不能很好的保护自身权利。诚信的缺失。还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便到外地躲避,导致诉讼案件频频发生,法院送达难点增加。(五)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间借贷案件多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懂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出于意气或面子随意担保,又无财产。三、审理中的难点事实认定难。审判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仅有借条而缺少款项交付凭证。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称借条中写明的款项已经交付借款人,但出借人仅提供借

4、条,却未能提供款项已交付的其他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双方各执一词,由于民间借贷流转环节少、法律关系简单,借贷行为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因此,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排除疑点。借款人一般为经营者,有较好经济基础,看似资金雄厚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98%以上的借款事由都是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以此可以看出借款人大多都是“经营者”,但实际上借款人借钱用来干什么,原告并未核实,只是出于盲目的信任,把钱给这些“大老板”去赚钱,收取利息。殊不知,这些所谓“经营者”大多都资不抵债,经常“拆东墙补西墙”。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通常“跑路”躲债,逃避还款义务“欠债还钱,天

5、经地义”,这句话我们时常挂在嘴边,但真的没钱履行债务的时候,这些借款人往往采取关手机,不回家,到外地等等方式来逃避债务,这也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增加了很大的麻烦。夫妻共同债务确定难。如夫妻一方举债,也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另一方明确抗辩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举证困难,法院如何进行认定。四、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正确认定借贷合同的生效与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借款合同是否实际交付履行,防止赌博等非法债务得到不当保护。准确适用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情况看,目前涉及民

6、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两部法律。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也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XX年9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对适用民间借贷新的司法解释而不再适用意见,废止了四倍利率的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间借贷有效。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认定中也显得很无奈。特别是有些大量负债的被告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多,干脆躲到外地,而夫妻另一方的又确不知情,是否仍然适用婚

7、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视情况区别对待,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强化调解手段解决纠纷,以达到案结事了。从案件审理角度而言,法院应主动调查,对借款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应持谨慎态度。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以民间借贷形式的融资用于企业发展的,如利息或违约金约定过高,人民法院应着力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使其回到合法、理性借贷轨道。搞好普法宣传与法律释明,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加大普法宣传,让老百姓知道怎样才能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应当教会老百姓什么是担保和如何担保,注意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借条怎么打才规范,交付资金应当保留证

8、据等等。只有让民间借贷回到规范理性的轨道,才能根本建设纠纷的产生。公司法修订以来公司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XX-04-01作者:杨靖魏玮裴悦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对自XX年至XX年受理的公司诉讼案件进行了逐案复查,对新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诉讼案件变化及特点进行分析,重点研究了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从积极应对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最终形成本调研报告,以期提高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专业化水平。XX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第十八次全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订,几乎所有条文都有修改。之后

9、,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XX年4月28日、XX年5月12日、XX年1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以下分别简称“司法解释(一)、(二)、(三)”),明确了具体适用新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公司诉讼案件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性,它与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法制水平、信用体系密切相关。新公司法的颁布,极大地增强了公司法律关系的可诉性,更加畅通了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以诉讼手段救济权利的渠道,由此带来公司类纠纷不断增多,同时呈现出诉因繁杂、主体多元、涉及利益关系交错重叠、适用法律难度加大等特点。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及时适应法律规则的变化,满足经济社会的

10、发展需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对自XX年至XX年受理的公司诉讼案件进行了逐案复查,对新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诉讼案件变化及特点进行分析,重点研究了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从积极应对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最终形成本调研报告,以期提高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专业化水平。一、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诉讼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海淀区法院受理的公司诉讼案件在北京市基层法院中数量较多,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频现,这对于公司诉讼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对海淀区法院近5年的公司诉讼案件进行整理,可以看到新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诉讼案件呈现的一些明显的特点。(一)公司诉讼案件数量受公司法修订影响明显公司诉讼的数量变化与区域

11、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同时受到立法活动的直接影响。在海淀区,XX年开始出现公司纠纷,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XX年公司纠纷上升至百件以上,这种迅速上升趋势一直持续到XX年。新公司法颁布后的第1年,其对公司组织行为的指导功能和对公司内部纠纷的防范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公司诉讼案件在XX年有较明显的下降,降幅达。此后,因新公司法由修订以前的限制、管理、约束为主,逐步转向为保障股东、公司本身、债权人的利益服务,减少了行政管理性规定及强制性规定,让公司在较宽松的环境下自由发展,同时为公司在自由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由此,大量新类型公司纠纷在此背景下出现,公司案件总体上再次

12、呈现上升状态。(二)案件类型明显增加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明确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三大权利的同时,更直接规定了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可提起的6种诉讼:针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权诉讼(第22条)、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知情权诉讼(第34条)、针对公司拒不分配利润等情况下的股权回购诉讼(第75条)、针对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代表诉讼(第152条)、针对公司高管损害股东利益时的直接诉讼(第153条)、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最终无法解决时的公司解散诉讼(第183条)。这些可诉性的明文规定,不仅带来了公司诉讼案件收案数量的增长,也带来案件类型的变化,大量新类型案件随之出现,如关

13、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决议效力的认定,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人组织消灭诉讼等,但总体来说,传统的股权转让纠纷仍然在公司诉讼案件中占最大比例。在XX至XX年5年间,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约占公司诉讼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由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结构错综复杂,加之新类型案件增多,审判经验尚需积累,所以许多案件在审理时难度较大。(三)公司诉讼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的趋向更加明显从各主要类型案件的变化情况看,股东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案件基本增长点。如,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所以股东之间追究出资不到位违约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这对于实现法人财产权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已经产生出良好的效果。另外,新公司法大幅下调了公

14、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对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财产的范围,改变了不同财产形式比例的规定,这些改变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也增加了因出资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再如解散纠纷、清算纠纷、知情权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这些诉讼因为有了新公司法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案件数量得以迅速增长。很多“挂名”的股东认识到,只有正确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才是“避免麻烦”的有效途径。同时,办理公司案件的法官们普遍感受到,即便是传统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风险分配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笔者在对近5年公司案件中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虽然纠纷原因的构成没有大的变化,但同样是因合同效力提起的诉讼

15、,主张合同无效的案件在减少,以股权转让中存在欺诈而要求撤销的案件在增多;同样是因股权转让合同违约提起的诉讼,主张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案件在减少,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在增多。发生公司纠纷的机率并没有因为人们对公司法认识的加深而降低,股东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反而在更高的水平上开始了新一轮的纷争。(四)涉案利益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交错重叠现代公司是多元利益的集合体,公司诉讼案件往往包含多个法律关系,既有公司内部的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公司与高管人员之间的关系,又有公司外部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既涉及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又涉及认定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的程序问题,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同一诉讼中往往存在多个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交叉。此时,引发公司诉讼的原因就相对复杂,公司内部如股东之间关系破裂丧失合作基础请求解散公司、股权转让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致使股东诉至法院等,公司外部如债权人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等。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以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等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的案件纷至沓来,与以往公司案件纠纷主要发生于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有很大不同。而且,实践中当事人一方人数往往在2人以上,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既有确认之诉,又有给付和变更之诉。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请求查阅公司账簿,并分配利润;被告则反诉请求确认原告不具有股东资格,多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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