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9865744 上传时间:2018-11-1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刘XX于1999年7月进入广东东莞市X宝装饰有限公司任职,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了将于XX年7月15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在XX年7月15日刘XX被X宝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刘XX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随后在财务处结清刘XX的工资等事宜。然而刘XX却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处,说公司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刘XX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

2、到期而终止的,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问题:1、刘XX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合同期满不再与员工续约?专家点评:先来看一下法院审判结果:东莞市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关于刘XX请求的经济补偿赔偿佥、代通知金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X宝公司解除与刘XX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刘XX支付了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刘XX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

3、X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刘XX关于代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问题,许多人存有误解,进而付了一些冤枉钱。2、该观点可能源于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五条“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3、蒋律师认为,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其并不能作

4、为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仅限于第40条所规定的3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未给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本案一审法院只是笼统的说“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4、再者,从另外的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者,理应关注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应该清楚自己劳动合同的期满之日,如其有心,且有意续约,其完全可以在期满之日向企业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如无特别约定,期满即行终止。

5、故本案中X宝公司在合同期满之日通知刘XX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支付其1个月的代通知金。在实际办案中也碰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或是提前1个月通知了员工不再续约,结果却被员工反告是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因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期满终止而非中途解除或通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而败诉。所以,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选择提前通知,如果非要提前通知,需准备好书面的通知书让员工签名,同时要作好员工不签名的预案。或是让第三方在场见证,或是作好录音录像;2、通知之后,即时将员工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银行帐号;3、即时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交付或邮寄给

6、员工。员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通知不续签,是否不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只与是否续签合同的情况直接相关,是否提前通知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基本案情员工王某入职深圳某公司M,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XX年5月1日到XX年4月30日,到了XX年3月底,公司考虑到王某的工作能力一般,也没有发展潜力,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准备在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约。王某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知识点讲解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7、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评析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后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提前通知与经济补偿金无关,而是与代通知金有关。经济补偿金只与是否续签合同的情况直接相关,是否提前通知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是否续签,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劳动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

8、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吗?案例:徐师傅,50岁,77年参加工作,系原固定工。1993年单位被青岛澳柯玛公司兼并,1994年开始与青岛澳柯玛公司了数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到XX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又要求徐师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但是内容为空白,只要求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而且也没有交付给其一份合同。XX年2月1

9、日,徐师傅收到单位同事捎来的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终止合同医疗补助费通知等四份材料,才得知公司已经于XX年1月2日为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那么,劳动能够合同到期,公司有没有义务提前通知劳动者呢?没有提前通知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鹿律师点评:提前通知,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分散性,也就是说,当它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义务时,对劳动者就是一种权利;当他对劳动者是一种义务时,对用人能单位来说就是一种权利。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只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是都附有相应的条件,

10、以限制劳动合同当事人任意使用这一条款,从而破环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只有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才允许当事人使用。而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的义务。因此,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为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认识不一而发生争议。上面的案例中提到的徐师傅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虽然单位称,劳动合同已经于XX年12月31日终止,但是徐师傅直到XX年2月1日才收到相关材料。XX年1月1日至XX年2月1日这段时间算什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XX年3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

11、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一规定就解决了上面涉及的问题,即XX年1月1日至XX年2月1日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并没有终止。但是这又来了一个问题,单位会说,我提异议了,我口头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单位将不予其续签,可他就是不走,把时间拖下来了。或者向本案例中的那样,单位在没有通知徐师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这也算提出异议了吧,直接用实际行动提出异议,只不过不是向劳动者提出的,而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这可以吗

12、?当然不可以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于XX年8月14日颁布,10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而确定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等问题。所以它只是将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作为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起始时间,并没有直接规定用人单位要提前通知劳动者。这就隐含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劳动关系终止是否通知劳动者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但是通知与不通知会有不同的法律结

13、果,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如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那就等于用人单位主动确定了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那么就由劳动者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主动权就掌握在了劳动者手中。而且如果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就应适用司法解释一中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结果对于一个年轻的职工来说没什么意义,但是对于工作满十年的老职工来说,就意味着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肯定能够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对于终止劳动合同要通知劳动者

14、做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那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通知。对于终止劳动关系,从这条的规定看,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告知劳动者即可,并不要求他提前通知劳动者,更别说要提前三十天,用人单位没有这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不同的地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要依据地方规定来确定。例

15、如:北京市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一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也就是说在北京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否则要支付30天工资的赔偿金。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就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更没有赔偿一说,青岛市也没有这一规定。所以在青岛市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不等于不通知,用人单位还是要遵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通知,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前文已经叙述,这里就不再罗嗦。相对于北京的劳动者来说,提前一个月通知,就意味着仲裁时效提前一个月开始计算,如果劳动者对终止合同有异议,就应提前做好打算,两者各有利弊。还有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同期满要在什么时间通知劳动者没有规定,确定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而且司法解释中也提到,“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