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汇率,法律(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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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汇率,法律(共7篇)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合同编号:咨询类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咨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资金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份,咨询人份

3、。委托人:咨询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订日期:XX年月日签订日期:XX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

4、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5、,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

6、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

7、程现场勘察。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关于外币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会计处理的讨论关于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相关规定是不同的。现阶段,我国绝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只有极少数的外商投资已开始执行新

8、企业会计准则,内资企业除上市公司外,多数企业也在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鉴于我国目前人民币汇率继续面临升值压力、按合同约定汇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注册资金的相关规定等我国实际情况,建议及时停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币投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的相关规定,外币投资统一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约定汇率的外币投资相关规定比较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实收资本?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

9、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中?外币交易的会汁处理?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定时,采用交易目的即期汇率将外汇金额折算为记账本外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也就是说,包括外币投入资本在内,包括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应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很显然,外汇投资采用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结果会不同,其对会计报表影响也会不同。对合同约定汇率两种不同规定会计处理比较例某企业接受一投资者投

10、入外币资本10000万美元,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而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按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美元65000贷:实收资本65000如果按企业会计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美元户65000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3000贷:实收资本68000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多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减少了资本公积3000万元人民币。假如上述投资在实际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则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美元户70000贷:实收资本70000按企业会计

11、制度规定,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美元户70000贷:实收资本68000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XX结果是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比,实收资本少XX万元人民币,同时又增加了资本公积XX万元人民币。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按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规定,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低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升值时,会增加实收资本,减少资本公积;相反在实际收到投资的汇率高于合同汇率时即在人民币贬值时,会减少实收资本,增加资本公积。二、合同约定汇率核算外币投资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又叫实际成本,按这项会计的基本原则。?实收资本或股本本应在实际收到投资时按即期汇率折算?

12、;外币投资时,投资各方事先协商后先签订投资合同,然后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投资义务,一次或分数次完成实际投资,有时最后一期的投资时间与签订合同时间间隔较长,汇率变化较大,按事先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约定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或股本,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在人民币汇率升值情况下会虚增实收资本,违背谨慎性原则近几年,人民币持续升值。在我国目前甚至以后一段时期,人民币升值还将成为一种常态,如果外币投资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会虚增实收资本,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不利于正确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合同约定的汇率是投资各方之间为了避免汇率变动对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产生影响而做的事先约定,不应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同时,在人民币

13、汇率升值情况下按约定汇率折算时,资本公积会出现负数,会使一个新企业成立时即出现资本公积负值,不利于正确理解企业的会计信息。不符合工商管理相关规定采用?合同约定的汇率?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相吻合。目前,我国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币投资采用?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

14、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按此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采用收到出资当日的即期汇率,不再使用合同汇率。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会计制度中?按合同约定的汇率的折合?的规定继续执行,工商行政部门也不予承认。其实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发布以前,如青岛工商行政部门就已经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对按合同汇率折算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出现负数的情况提出过质疑。利息清单施孔周律师制一、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第1期计算方式:%4912万元第2期计算方式:%4912万元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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