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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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吉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省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承储活动,是指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直属企业和其他代储企业储存省级储备粮的行为。第三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经认定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但省政府另有

2、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除外。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分省级储备粮粮食类承储资格和省级储备粮油脂类承储资格。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受理上报工作。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从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在吉林省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有铁路专用线或公路,交通便利;独立库点必须有1万吨以

3、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10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库应配备防火、防洪、防盗设施;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设备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具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并能够保证省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

4、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有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年度前2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在提出申请的前2个年度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连续发生严重亏损;被终止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证书不满3年或者有伪造、涂改、转让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证书行为的,不予认定。具体条件标准见附件。第三章资格申请和认定第七条按照省级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认定机关可将第六条中有效仓容的要求降低到5000吨进行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对于边防等特

5、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第八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需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吉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表,包括法人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表、库区基本情况表、仓房基本情况表、仓房改造说明、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主要专业人员表、主要仓储设备表、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复印件,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应能反映仓房与库区主要建、构筑物的位置关系,仓房要标明相应编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当地消防部门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地开户

6、银行出具的申请年度前2年的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申请年度前2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具体的申请格式按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执行。第九条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定期进行,具体时间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文件或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在公布要求的时限内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能当场做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7、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企业应在受理期内补正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实行现场核查和评审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现场核查组和评审组,现场核查组对照申请材料核查企业的现场真实情况,并将核查情况报评审组;评审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承储资格条件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授予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永定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达到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的目的,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

8、区粮食局对区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适时进行检查,并处理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区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负责区储备粮库存会统报表和实物台账的管理与检查;负责区储备粮验收入库,并适时安排轮换。第二条区财政局对区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与区粮食局共同参与区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制订,并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负责区储备粮费用、利息、损失损耗的核定拨付和因政府动用发生的价差损失、收益处理。第三条区物价局会同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营业部等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轮出拍卖底价的定价以及区级储备粮轮入成本价格的定价工作。第四条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9、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章库存管理第五条区级储备粮总库存为5000吨,区储备粮库存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号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登记。“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六条区储备粮实行挂牌定仓储存。第七条区储备粮要明确专人保管,实行定岗、定责制度。第八条区储备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专用格式账卡,并做到明细记录齐全。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区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区储备粮贷款期间的利息及储存期间的保管费通过区财

10、政预算予以解决。具体标准如下:入库成本:粮食收购价加上收购费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并分季拨付。保管费:每50公斤每年元,分季拨付。第十条经区政府批准抛售或处理区储备粮时,销售价款必须存入区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偿还贷款。其销售价格低于入库成本价所形成的亏损由区财政补贴;销售价格高于入库成本价所形成的拍卖收益,扣除拍卖佣金和定额损耗后,全部上缴区财政,用于弥补因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第十一条对承储单位所需储备费用,按本细则规定标准补贴后,区财政不再承担承储单位任何亏损责任。第四章入库和出库第十二条区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必须经区政府批准,以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市农发

11、行营业部下达的文件为准。第十三条区储备粮的出库必须凭据齐全、登记及时,保证账实相符。第五章安全保管第十四条区储备粮必须存放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仓库容量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简易仓或露天仓。第十五条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做到干净、整洁、堆码合理。第十六条粮食仓房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第十七条认真开展科学储粮,广泛采用“三低”、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电子检测等技术。第十八条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保管员要严格遵守粮食储藏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

12、,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区粮食局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粮情。第十九条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确保人身、粮食及设备安全。第六章台账管理第二十条承储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每月进行营保对账、会统对账,做到账实一致。第七章轮换第二十一条区储备粮的轮换应坚持推陈储新、先入先出、降低费用原则进行。三年轮换一次,轮换的形式:轮出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竞价销售;轮入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适时定价入库,采取同品种粮食等量轮换;不同品种粮食等量串换。第二十二条粮食轮换必须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市农

13、发行营业部下达轮换计划方可进行,轮空期不超过四个月。轮入粮食为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级以上的新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应提供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接受区粮食局和区财政局检查验收,验收时间为当年的11月底。第二十三条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营业部及时核拨相关费用,保证轮换工作顺利进行,相关费用按标准补贴后,承储单位自负盈亏。第八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二十四条区级储备粮粮权属区人民政府,依照张家界市永定区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区粮食局加强对需要动用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第二十五条动用储备粮,由区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

14、粮食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损失损耗的确定、盈亏的处理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区粮食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九章损失损耗第二十八条储备粮损耗是指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正常损耗定额标准,保管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得超过%,一年以上直至出库不得超过%,调运损耗不得超过%,正常损耗由区财政负责,超过标准部分,承储单位自行负责。损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发生后承储企业必须24小时内上报,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核实后,损失价款的70%部分由区财政负责,30%部分

15、由承储单位负担。第十章其它国储粮国储粮,实际上是指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储备粮是进入专门的仓库,东北冬天往粮库送粮食,那要看是不是送进这种专门的储备粮仓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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