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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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共7篇)附件2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登记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32填报年度:20年度总说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排

2、放的重大工艺调整措施、污染防治计划、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能力建设方案等内容”。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应包括计划目标、整体实施进度安排、投入资金、预期效果等内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包括表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二上年度计划实际完成情况、表三本年度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三个表格。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填报管理计划时还应注意:1.填报内容要真实,计划内容要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文字应简洁准确,前后一致。2.企业内部应对本企业填报的所有内容进行复核,单位负责人须在表格封面上签字,并加盖公章。3.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规范表述,要求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且不得用科学

3、计数法。4.表中选择框可打“”或“”、“”表示选定,“”、“”表示不是或不选。表中标注“”的为多选项,标注“”为单一选项。33表一企业基本信息34表二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35表三本年度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36环境保护令第22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XX年7月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XX年10月10日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三章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

4、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

5、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七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

6、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生产使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对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

7、意见,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预审期限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材料和预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生产使用登记证。技术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及时交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企业同时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申请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的程序办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危险化

8、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周边环境敏感区域,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标签、危险特性分类、用途、使用方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环境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处臵情况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自行监测的,或者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决定、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情况等相关材料。第十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

9、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提交。第十一条编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环境风险及其防范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作出评估结论,明确企业环境风险监管等级。编制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择优推荐从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从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人员,应当接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第十二条生产使用登记证应

10、当载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使用情况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生产使用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第十三条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生产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

11、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申请换证。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第十六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第十七条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进出口合同;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生产使用企业的生产使用登记证;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国内购销合同

1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承办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具体工作。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依照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

13、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等公约义务。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三章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

14、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从事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机构,具体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5、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第七条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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