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缴纳后合同金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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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印花税缴纳后合同金额减少印花税缴纳四误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印花税虽税负轻,但由于人们对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时间、计税依据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实践中常常有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印花税,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误区一:合同一方贴足印花即完税。A、B公司两家公司因业务需要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在项目完成后,A公司的经办人员将咨询费用送

2、到B公司,在取发票时看到B公司持有的合同已作了贴花,便认为是已缴清了印花税,回到A公司也没再提起缴税的事。不久,税务机关上门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在查阅账簿、合同、发票等资料时,发现了该咨询服务合同未依法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于是对A公司作出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税务人员对处罚决定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纳税义务,均应按照合同金额贴足印花。误区二:不确定金额的合同无需贴花。税务机关在一次对某建安企业作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多份工程承包合

3、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财务人员陈小姐解释,由于这些承包合同签订时没有具体金额,要待竣工结算后方能确定费用,因此无法计算印花税。没有确定金额的合同就无法贴花了吗?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些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如案例中约定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确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还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按实现利润分成比例收取,或者财产租赁合同中只是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等等,都应在签订时先按照定额5元贴花,待结算后

4、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税。误区三:多缴的印花税可办退税。赵小姐以高价出租了一处商业旺铺,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并按租金收入缴纳了印花税及其它相关税费。三个月后,承租方生意不理想,难以继续承受高价租金,便与赵小姐协商要求调低10%.适逢赵小姐资金周转紧张,一时难以找到更好的承租方,于是她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从第四个月起减掉了10%的租金。精明的赵小姐转念一想,减少租金后的印花税岂不是多交了?应该是可以办理退税的。于是,她带着已贴花的租赁合同来到了税务局。然而,工作人员却告诉赵小姐,印花税票是不能办得退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

5、者抵用。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额有所增加,则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已贴印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误区四:合同没有按期履行不用贴花。日前,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进行了处罚,要求其补缴了印花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原来,去年该房地产企业在对外分包建筑安装工程时,有几份过百万金额的安装合同没有按规定贴花。财务人员解释是因承包方原因最终未能按期履行,于是便认为没有履行的合同是不用贴花的。显然,财务人员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故合

6、同签订时就应当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无论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都一律应当按照规定贴花。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应熟悉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认识误区导致的涉税风险。浅析印花税计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团内部审计部陈子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枚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枚举的方式,没有枚举的凭证,无需贴花。这是目前国家印花税政策执行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和操作依据。在对区域实施稽核审计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区域的印花税计缴复核工作不到位,漏缴、少缴和多缴印花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仅就印花税计缴容易产生操作失误的相关问题和细节与大家分享,盼能提供指引和帮助。一、免费

7、巴士服务合同公司XX年6月份统一下发的关于统一印花税处理的通知中将免费巴士服务合同认定为“财产租赁合同”,即“大巴车租赁合同”,需按1计缴印花税。车辆司机由合同甲方委派、管理,车辆日常维护维修、油料和保险费等跟车辆相关的日常所有费用均由合同甲方全权负责和承担,合同仅对指定线路的运输服务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不享有对该车辆的其他使用调配权,而且对指定线路的运输服务对象为顾客,并非货物。将大巴车服务合同定性为“客运服务合同”比较合适,公司按照实际运输天数支付运输服务费用,合同甲方为公司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开具项目内容应为“道路客运运输费”或“客运服务费”。根据印花税枚举原则,“客运服务合同

8、”不在税法枚举税目之列,故无需对其计缴印花税。建议财务系统及时、统一调整大巴车客运服务合同的印花税执行政策。二、房产租赁合同中的物业管理费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按其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表中并未枚举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服务项目,因此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公司所签房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房产及设备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列示、分别计算,那么应只对房屋和设备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房产租赁合同中单独列明的物业管理费不具有财产租赁的

9、性质,不包括在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缴基数内,不应该缴纳印花税。三、商品货物运输合同门店家电或大宗购物送货临时租用车辆发生的运杂费,以及配送中心向区域内各关联公司统一配送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货物运输合同”税目,按计缴印花税。个别区域对“运杂费”科目中的大巴车客运服务费和商品配送及运输服务费未加区分,全部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以1税率或按“货物运输合同”以税率计缴印花税实为不妥。且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所以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

10、费金额。四、集团内部使用凭证企业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使用的调拨单,若只是内部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之间据以代结算、代付款以及视同销售性质的内部调拨往来单应计缴印花税,购销合同的计缴基数应包括调拨金额在内。五、各类培训服务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

11、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六、商场专柜出租合同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因此,门店专柜出租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缴印花税。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根据印花税枚举原则,无需贴花。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

12、枚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八、其他细节性问题1.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的书立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公司房产租赁合同只要签字盖章生效,不论后期是否开店,以及门店营业期间是否中途关闭,合同印花税都应计缴。2.合同结算与所载金额不一致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也不予退税;凡修改合同增加

13、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3.合同签订时未确定计算金额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4.货物运输及财产保险等单据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公司财产保险费,包括交通强制责任险在内,均应按照财产保险合同计缴印花税。5.应税凭证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常见的22种合

14、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

15、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3.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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