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优秀律师(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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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南京合同优秀律师(共10篇)摘要:大广公司诉公司、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合同纠纷案,本律师作为大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于XX年开始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生产包装箱,单价按不同规格和品种计算。自XX年6月至XX年9月,原告向被告供货11次,被告也均已接受,但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原告贷款,被告共欠原告贷款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石某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大广公司要求石某支付货款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依法支持了

2、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开封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民初字第号本院依法追加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为本案被告。XX年12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大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帆、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广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XX年开始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生产包装箱,单价按不同规格和品种计算。自XX年6月至XX年9月,原告向被告供货11次,被告也均已接受,但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原告贷款,被告共欠原告贷款元。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包装箱款元。石某辩称,石某是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的员工,原告送到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的货物,石某

3、在公司负责签收的,但是价格石某不清楚,上面只约定数量。石某反诉称,XX年6月至XX年9月大广公司为石某生产的包装箱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产品合格证,给石某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反诉请求大广公司给予赔偿。大广公司针对石某的反诉辩称,石某所诉大广公司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自XX年6月至XX年9月大广仑司向石某供应包装箱11次,贷款价值元,石某接受上述货物后以种种理由不付贷款,大广公司为追要货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大广公司向石某供应价值元包装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石某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

4、时支付货款。大广公司要求石某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石某反诉称大广公司供应的包装箱有质量问题,大广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的请求。石某在本院审理中没有提交有效证据印证包装箱有质量问题,大广公司也不予认可,并且石某在收到大广公司供应的包装箱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包装箱有质量问题。本院对石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审理中石某称“石某是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的员工,大广公司送到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的货物,石某在公司负责签收”。石某的行为其实代表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但石某在审理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印证其行为代表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从石某提出反诉主张的事实看,石某也自认与大广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院对石某的

5、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大广公司请求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也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石某认为是职务行为,可以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向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笫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开封市大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元。二、驳回开封市大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石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元,由石某承担。反诉费1800元由石某承担。

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秦建强审判员斯近审判员李爱琴二O-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大可摘要:大广公司诉公司、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合同纠纷案,本律师作为大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于XX年开始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生产包装箱,单价按不同规格和品种计算。自XX年6月至XX年9月,原告向被告供货11次,被告也均已接受,但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原告贷款,被告共欠原告贷款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石某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大广公司要求石某支付货款的请求,法院应

7、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开封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民初字第号本院依法追加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为本案被告。XX年12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大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帆、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广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XX年开始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生产包装箱,单价按不同规格和品种计算。自XX年6月至XX年9月,原告向被告供货11次,被告也均已接受,但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原告贷款,被告共欠原告贷款元。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包装箱款元。石某辩称,石某是开封市健康饮品

8、公司的员工,原告送到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的货物,石某在公司负责签收的,但是价格石某不清楚,上面只约定数量。石某反诉称,XX年6月至XX年9月大广公司为石某生产的包装箱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产品合格证,给石某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反诉请求大广公司给予赔偿。大广公司针对石某的反诉辩称,石某所诉大广公司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自XX年6月至XX年9月大广仑司向石某供应包装箱11次,贷款价值元,石某接受上述货物后以种种理由不付贷款,大广公司为追要货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大广公司向石某供应价值元包装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9、。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石某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大广公司要求石某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石某反诉称大广公司供应的包装箱有质量问题,大广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的请求。石某在本院审理中没有提交有效证据印证包装箱有质量问题,大广公司也不予认可,并且石某在收到大广公司供应的包装箱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包装箱有质量问题。本院对石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审理中石某称“石某是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的员工,大广公司送到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的货物,石某在公司负责签收”。石某的行为其实代表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但石某在审理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印证其行为代表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从石某提出反诉主张的事实看,石某

10、也自认与大广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院对石某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大广公司请求开封市汾兰健康饮品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也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石某认为是职务行为,可以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向开封市健康饮品公司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笫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开封市大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元。二、驳回开封市大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石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815元,由石某承担。反诉费1800元由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秦建强审判员斯近审判员李爱琴二O-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大可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咨询请访问律师函某某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鲍某某(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与我委托人之间的水泥货款纠纷一事,郑重致函如下:我们收到并审查了鲍某某提交的下列材料:1、XX年12月30日贵公司、江西省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委托人所签定的“委托付款协议”一份;2、依据我委托人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

12、,我们认定以下事实:XX年12月30日,贵公司与我委托人以及江西省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付款协议”,该协议均加盖了三方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贵公司替新宇公司向我委托人支付水泥货款12万元,经我委托人多次催讨,至今,我的委托人仍然没有收到还款。本律师认为:你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违约,依法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的利息,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公司催告:希望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如果贵公司再不付款,我

13、委托人将诉至法院。届时贵公司须向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且须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因此,本律师认为我的委托人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希望贵公司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万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我的委托人。请思之慎之,以免讼累!顺颂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委托资金借贷合同合同编号:受托方:借款方:应借款方请求,_(简称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资金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借款方与受托方经友好协商,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

14、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一、借款方承认受托方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二、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与借款方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三、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限用于_,不得挪作它用。四、贷款金额: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币贷款_万元(大写:_)。五、贷款利率:此项贷款按年利率_%计收利息。六、贷款期限: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计_天。如借款方在经委托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利息。七、贷款手续费:受托方在上述贷款利率之外,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总额_%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具体的收取方法为_。八、贷款偿还: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汇入委托方/受托方帐户(开户行_帐号_)。九、保证条款:1.本贷款由_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为受益人的号码为_的银行承兑汇票;2.本贷款由_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当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的罚息)及有关费用的责任。十、贷款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有权检查、监督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借款方应及时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理:1.如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托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的罚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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