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预付卡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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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单用途预付卡会议材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单用途卡是公司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第三条单用途卡为磁条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第四条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第五条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循单用途商业预付

2、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由商务部指导制定。第七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1.

3、“购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具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种功能。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第二章购卡第八条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单用途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第九条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

4、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第十一条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第三章使用第十二条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

5、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第十三条有效期: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十四条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持卡者的单用途卡若因磁条或条形码损坏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更换新卡。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元/张的补卡工本费。第十五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的,可支付现金。第十六条发

6、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的,可支付现金。第十七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发卡企业的权利: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2.发卡企业若发现单

7、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发卡企业的义务: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购卡者的权利: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3.

8、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第二十一条购卡者的义务: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

9、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购卡者购买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附件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

10、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

11、以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

12、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实体卡样本、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

13、列材料: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实体卡样本、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章发

14、行与服务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

15、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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